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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03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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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2.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3. 3.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4. 4.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到場可再罰六萬元並得拘提。

Q · 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不去會怎樣?

第一次最高罰三萬,再次不到罰六萬並可能被拘提。

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第一次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得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拘提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之規定。對罰鍰裁定不服者,可於裁定送達後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罰鍰停止執行。「正當理由」包括生病、出國、不可抗力,但不含「要上班」「不想去」。

白話解讀

朋友在打離婚官司,法院寄了一張傳票到你家,要你某天去作證。你看了一眼日期,心想「又不是我的案子,不去應該沒差」。這個判斷可能讓你損失三萬元。第 302 條規定任何人都有當證人的義務,303 條是這項義務的牙齒:第一次不到,罰最高三萬元;罰完你還是不來,第二次最高六萬元,而且法院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的程序,派法警把你帶到法庭。沒錯,跟抓犯罪嫌疑人用的是同一套程序。但這條也給了你保護:認為罰鍰裁定不合理可以提抗告,抗告期間罰鍰暫停執行。關鍵在「正當理由」四個字,生病、出國、不可抗力都算,「要上班」「不想去」不算。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為證人不到場的制裁規定,建立階梯式強制機制: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受罰者得提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上班日被傳去當證人,公司不准假怎麼辦?

證人到庭是法律義務,雇主不得因此做出不利處分。可拿傳票影本給人資依法請假;若公司仍拒絕,先以書狀向法院說明請求改期,同時保留公司拒絕的書面紀錄。出庭後可向法院聲請證人日費及旅費(民訴第316條)。

Q2我真的不想作證,有合法的辦法嗎?

有,但前提是必須先到場。民訴第307條以下規定可拒絕回答特定問題的正當理由,如涉及自身或近親刑事追訴風險、職業秘密等。「拒絕證言」與「拒絕到場」是兩回事,可到庭後向法官主張拒絕回答,直接不去只會換來罰鍰。

Q3被罰的罰鍰不繳會怎樣?

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對財產執行(扣薪、凍結帳戶)。但有兩個防禦工具: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若確有正當理由而法院未採納,抗告即是翻盤機會。

Q4證人傳票不去會怎樣?

第一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最高罰三萬元,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最高罰六萬元並可能被拘提。

Q5證人罰鍰第一次和第二次差在哪?

第一次上限三萬僅罰鍰;第二次上限翻倍至六萬,並解鎖拘提的物理強制手段。

Q6什麼是不到場的正當理由?

生病、出國、不可抗力等足以免責的事由屬正當理由;要上班、不想去不算。

Q7民事拘提證人和刑事拘提被告差在哪?

本條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之規定,程序相同;差別在對象是證人而非犯罪嫌疑人。

Q8收到證人傳票不能去怎麼辦?

開庭前以書狀向法院說明正當理由並附證明(診斷書、出差公函、機票),請求改期,切勿不回覆。

Q9當事人怎麼讓對方證人到場?

向法院聲請傳喚並提供完整姓名地址,證人不到場時當庭或以書狀請求依本條裁定罰鍰。

Q10證人罰鍰金額怎麼算?

三萬、六萬為上限,法院斟酌缺席理由與態度裁量,初次常落在五千至一萬五。

Q11不服證人罰鍰怎麼救濟?

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民訴第487條),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

Q12證人罰鍰 vs 拘提哪個先?

罰鍰先、拘提後。須第一次罰鍰且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才能拘提,強制力逐級遞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failuresecond_failure
適用時點第一次合法通知後不到場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
罰鍰上限新臺幣三萬元以下新臺幣六萬元以下
強制手段僅罰鍰罰鍰+得拘提(準用刑訴拘提被告程序)
救濟方式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first_failure

適用時點
第一次合法通知後不到場
罰鍰上限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強制手段
僅罰鍰
救濟方式
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second_failure

適用時點
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
罰鍰上限
新臺幣六萬元以下
強制手段
罰鍰+得拘提(準用刑訴拘提被告程序)
救濟方式
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92条・第193条(証人の不出頭に対する過料・罰金)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311조(증인 불출석에 대한 제재)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75条(证人作证义务)
德國ZPO § 380(Folgen des Ausbleibens des Zeugen:Ordnungsgeld, Ordnungshaft)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icle 207(amende civile en cas de défaut de comparution du témoin)
美國Fed. R. Civ. P. 45(g)(contempt for failure to obey a subpoena)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證人受合法之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仍不遵傳到場者,得再科一百圓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服勤務之軍人、軍屬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科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570109 全文修正)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科一百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科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890115 修正)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立法理由一、衡諸現在社會經濟狀況,罰鍰顯已偏低,難以收強制證人到場之效,且金額計算單位應改為新臺幣。又第一、二項之罰鍰數額為上限規定,並無下限,由法院就具體事件斟酌實際情況為適當之裁量。   二、第三項不修正。   三、將第四項科證人罰鍰之「科」字配合修正為「處」字。

(0190913 制定)

第二百九十九條之規定,於證人拒絕具結者,準用之。

(0231219 制定)

證人受合法之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圓以下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仍不遵傳到場者,得再科一百圓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服勤務之軍人、軍屬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科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570109 全文修正)

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科五十元以下之罰鍰。   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科一百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科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0890115 修正)

一、衡諸現在社會經濟狀況,罰鍰顯已偏低,難以收強制證人到場之效,且金額計算單位應改為新臺幣。又第一、二項之罰鍰數額為上限規定,並無下限,由法院就具體事件斟酌實際情況為適當之裁量。   二、第三項不修正。   三、將第四項科證人罰鍰之「科」字配合修正為「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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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