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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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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2. 2.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3. 3.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4. 4.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到場可再罰六萬元並得拘提。

Q · 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不去會怎樣?

第一次最高罰三萬,再次不到罰六萬並可能被拘提。

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第一次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得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拘提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之規定。對罰鍰裁定不服者,可於裁定送達後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罰鍰停止執行。「正當理由」包括生病、出國、不可抗力,但不含「要上班」「不想去」。

深度解讀

朋友在打離婚官司,法院寄了一張傳票到你家,要你某天去作證。你看了一眼日期,心想「又不是我的案子,不去應該沒差」。這個判斷可能讓你損失三萬元。第 302 條規定任何人都有當證人的義務,303 條是這項義務的牙齒:第一次不到,罰最高三萬元;罰完你還是不來,第二次最高六萬元,而且法院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的程序,派法警把你帶到法庭。沒錯,跟抓犯罪嫌疑人用的是同一套程序。但這條也給了你保護:認為罰鍰裁定不合理可以提抗告,抗告期間罰鍰暫停執行。關鍵在「正當理由」四個字,生病、出國、不可抗力都算,「要上班」「不想去」不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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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規定:「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3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