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證人不到場之處罰)
- 1.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2.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之。
- 3.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證人為現役軍人者,應以拘票囑託該管長官執行。
- 4.處證人罰鍰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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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規定,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不到場可再罰六萬元並得拘提。
Q · 收到法院的證人傳票,不去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303條,證人受合法通知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第一次得裁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若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得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拘提程序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之規定。對罰鍰裁定不服者,可於裁定送達後提起抗告,抗告期間罰鍰停止執行。「正當理由」包括生病、出國、不可抗力,但不含「要上班」「不想去」。
白話解讀
朋友在打離婚官司,法院寄了一張傳票到你家,要你某天去作證。你看了一眼日期,心想「又不是我的案子,不去應該沒差」。這個判斷可能讓你損失三萬元。第 302 條規定任何人都有當證人的義務,303 條是這項義務的牙齒:第一次不到,罰最高三萬元;罰完你還是不來,第二次最高六萬元,而且法院可以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的程序,派法警把你帶到法庭。沒錯,跟抓犯罪嫌疑人用的是同一套程序。但這條也給了你保護:認為罰鍰裁定不合理可以提抗告,抗告期間罰鍰暫停執行。關鍵在「正當理由」四個字,生病、出國、不可抗力都算,「要上班」「不想去」不算。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為證人不到場的制裁規定,建立階梯式強制機制:證人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法院得處三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六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拘提,拘提準用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被告之規定;受罰者得提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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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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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上班日被傳去當證人,公司不准假怎麼辦?▾
證人到庭是法律義務,雇主不得因此做出不利處分。可拿傳票影本給人資依法請假;若公司仍拒絕,先以書狀向法院說明請求改期,同時保留公司拒絕的書面紀錄。出庭後可向法院聲請證人日費及旅費(民訴第316條)。
Q2我真的不想作證,有合法的辦法嗎?▾
有,但前提是必須先到場。民訴第307條以下規定可拒絕回答特定問題的正當理由,如涉及自身或近親刑事追訴風險、職業秘密等。「拒絕證言」與「拒絕到場」是兩回事,可到庭後向法官主張拒絕回答,直接不去只會換來罰鍰。
Q3被罰的罰鍰不繳會怎樣?▾
法院可依強制執行法對財產執行(扣薪、凍結帳戶)。但有兩個防禦工具: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若確有正當理由而法院未採納,抗告即是翻盤機會。
Q4證人傳票不去會怎樣?▾
第一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最高罰三萬元,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最高罰六萬元並可能被拘提。
Q5證人罰鍰第一次和第二次差在哪?▾
第一次上限三萬僅罰鍰;第二次上限翻倍至六萬,並解鎖拘提的物理強制手段。
Q6什麼是不到場的正當理由?▾
生病、出國、不可抗力等足以免責的事由屬正當理由;要上班、不想去不算。
Q7民事拘提證人和刑事拘提被告差在哪?▾
本條拘提證人準用刑事訴訟法拘提被告之規定,程序相同;差別在對象是證人而非犯罪嫌疑人。
Q8收到證人傳票不能去怎麼辦?▾
開庭前以書狀向法院說明正當理由並附證明(診斷書、出差公函、機票),請求改期,切勿不回覆。
Q9當事人怎麼讓對方證人到場?▾
向法院聲請傳喚並提供完整姓名地址,證人不到場時當庭或以書狀請求依本條裁定罰鍰。
Q10證人罰鍰金額怎麼算?▾
三萬、六萬為上限,法院斟酌缺席理由與態度裁量,初次常落在五千至一萬五。
Q11不服證人罰鍰怎麼救濟?▾
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抗告(民訴第487條),抗告中罰鍰停止執行。
Q12證人罰鍰 vs 拘提哪個先?▾
罰鍰先、拘提後。須第一次罰鍰且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才能拘提,強制力逐級遞進。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failure | second_failure |
|---|---|---|
| 適用時點 | 第一次合法通知後不到場 | 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 |
| 罰鍰上限 | 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 新臺幣六萬元以下 |
| 強制手段 | 僅罰鍰 | 罰鍰+得拘提(準用刑訴拘提被告程序) |
| 救濟方式 | 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 得抗告,抗告中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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