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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4 條(訴訟代理人之選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三條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2. 前項訴訟代理人之選任,以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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