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4 條(訴訟代理人之選任)
- 1.前三條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 2.前項訴訟代理人之選任,以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4規定,集體訴訟、團體訴訟與公益不作為之訴的原告,可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標準是訴訟必要性而非收入。
Q · 被大企業害了請不起律師,法院會幫忙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4,在選定當事人訴訟(44之1)、團體訴訟(44之2)、公益不作為之訴(44之3)三種類型中,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當訴訟代理人。判斷標準是「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也就是案件是否複雜到需要律師,而不是審查你的收入。這點和法律扶助基金會的資力審查制度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公害案件、重大交通事故、黑心商品受害者,通常面對的被告是資源雄厚的企業或機構。你和幾十個受害者一起被害了,但沒人請得起律師,對面那家公司的法務部有十個人。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到之3開了三種「集體訴訟」的門,讓你們可以選代表打、讓消費者團體替你們打、讓公益財團法人直接出手。但法律關係複雜到一般人根本搞不定,蒐集證據、舉證、主張法律關係,每一步都需要專業。第44條之4就是為了補這個缺口:法院可以依你的聲請,直接幫你指定一個律師當訴訟代理人。不是法律扶助基金會那種要審查收入的,而是法院看這個案子確實需要律師才能打,就直接指派。條件只有一個: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4為集體訴訟的程序輔助規範,賦予法院在選定當事人訴訟、團體訴訟及公益不作為之訴三種類型中,依原告聲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權限,並以「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為唯一限制要件,目的在拉平弱勢原告與資源充沛被告間的程序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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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44條之4是什麼?▾
讓集體訴訟原告可聲請法院指定律師的程序規定,判斷標準是案件必要性。
Q2法院指定律師跟法律扶助一樣嗎?▾
不一樣。法律扶助審查收入資力,本條只審案件是否複雜到需要律師。
Q3我一個人被害可以用這條嗎?▾
不行,本條限選定當事人、團體訴訟、公益不作為之訴三種類型。
Q4法院指定的律師費誰出?▾
實務上由國庫或法院預算支出,原告不需自付。
Q5什麼時候聲請最有利?▾
起訴時一併聲請,越晚聲請法院認定「必要性」門檻越高。
Q6可以指定哪一種律師?▾
通常從法院轄區義務律師名冊指派,不滿意可說明理由聲請更換。
Q7被告聲請也適用嗎?▾
不行,本條文義限「為原告」選任,被告不適用。
Q8聲請被駁回怎麼辦?▾
可循程序救濟,或改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兩條路不衝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court_appointment | legal_aid |
|---|---|---|
| 判斷標準 | 案件是否複雜到需要律師(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 | 申請人收入與資產(資力審查) |
| 法源 |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4 | 法律扶助法第13條以下 |
| 適用範圍 | 限44之1至之3集體/公益訴訟 | 一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
| 費用負擔 | 國庫或法院預算 | 扶助基金,部分案件需分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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