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44-3 條(提起不作為訴訟之權)
- 1.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
- 2.前項許可及監督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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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讓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公益法人,能對侵害多數人利益的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請求法院命其停止侵害,不求償只叫停。
Q · 受害者不敢出面告,公益團體可以替大家叫對方停手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只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且在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就能以自己的名義對侵害多數人利益的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請求法院命其停止特定行為。三個要件:公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行為侵害多數人利益。受害個人不需要出面,但個人的損害賠償須另循程序求償。
白話解讀
工廠排放廢氣已經三年了,附近居民咳嗽、過敏、小孩氣喘發作率飆高。每個人的損害很難量化,因為空氣汙染對健康的影響是慢性的、累積的、模糊的。個別居民要告損害賠償,因果關係幾乎舉證不了。但有一件事可以做:讓它停下來。第44條之3賦予公益法人一項獨特的訴訟權:直接對侵害多數人利益的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要求法院判他「不准再做」。不是要錢,是要他停手。這個權利不屬於任何一個受害者個人,而是屬於公益法人本身。消費者保護基金會、環境保護協會、病患權益團體,只要是公益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在章程目的範圍內,就能拿起這把劍。受害者甚至不需要站出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規定的「公益不作為之訴」,是賦予公益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在經主管機關許可、且於章程目的範圍內時,得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請求法院命其停止侵害行為的訴訟類型。其特徵是不請求金錢賠償、而以「制止持續性侵害」為目的,當事人適格屬於公益法人本身而非個別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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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3是什麼?▾
賦予公益法人對侵害多數人利益之行為人提起不作為之訴的當事人適格,目的是叫停而非求償。
Q2什麼團體可以提起公益不作為之訴?▾
以公益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且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在章程目的範圍內。
Q3不作為之訴和損害賠償訴訟差在哪?▾
不作為之訴請求法院命停止行為,損害賠償請求金錢補償,兩者目的與要件不同。
Q4受害者本人需要出面嗎?▾
不需要。公益法人以自己名義提告,受害個人若要求償須另走損害賠償程序。
Q5公益不作為之訴怎麼提?▾
公益法人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於章程目的範圍內以自己名義向法院起訴請求命被告停止侵害。
Q6勝訴後對方不停手怎麼辦?▾
可聲請強制執行,以間接強制(怠金)反覆處罰至停止,金額逐次加重。
Q7被告能主張公益法人不是受害者而擋訴嗎?▾
不能。本條即為公益法人的當事人適格依據,只要許可與目的範圍要件具備即合法。
Q8不作為之訴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起訴時效,只要侵害持續或有反覆之虞即可提起;行為完全停止且無再犯可能則可能欠缺保護必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ntrast_44_2 |
|---|---|---|
| 訴訟目的 | 命被告停止侵害(不作為) | 替多數受害者請求金錢損害賠償 |
| 原告適格 | 公益法人本身 | 受選定之法人或被選定當事人 |
| 受害者是否須出面 | 不需要 | 須為有共同利益之多數受害者並參與選定/併案 |
| 性質 | 預防性、事前制止 | 回復性、事後填補 |
| 前置門檻 | 主管機關許可+章程目的範圍 | 同一原因事實+共同利益+選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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