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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定。
  2. 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3. 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或影本送達於兩造。
  4.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公報、新聞紙或以其他傳播工具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5. 第一項原被選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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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數人」&「依第41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 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41條為選定。 追加選定當事人 任意訴訟擔當 II 「其他有共同利益之人」,亦✅得聲請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告曉示。 III 「併案請求之書狀」,應以「繕本或影本送達於兩造」。 IV 「第一項之期間至少應有二十日,公告應黏貼於法院公告處,並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公報、新聞紙或以其他傳播工具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V 第一項「原被選定人不同意」者,法院得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避免裁判矛盾 * 消保法54
ouyang
5 months ago
專業證照
消保法§54
ihy43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公告曉示的途徑 1⃣️被選定人同意 2⃣️被選定人聲請 3⃣️其他共同利益人 4⃣️(被選定人不同意)→ 法院依職權 法律效果→ 視為選定 通常會與消保法53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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