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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92 條(審判長對律師等之警告或禁止代理或辯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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