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91 條(審判長對妨害法庭秩序者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
- 違反前項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之內容。
-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 前三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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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ngwei0216
a month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公式:1.一般人:審判長(88法庭指揮權+89法庭警察權)所以可以91(制止行為、命其禁止進入拉庭or退庭)+93(書記官記明筆錄)。if制止不聽=妨害法庭秩序罪95
91條的處分,不得聲明不服(93條第3項)
2.律師or訴訟代理人、辯護人:92(警告or禁止開庭之日之
代理或辯護)+書記官記明筆錄93。if制止不聽,一樣95妨害法庭秩序罪。本條處分得否聲明不服有所爭議,法律並無明文授權得聲明不服,然學說認為,禁止律師開庭當日代理或辯護,事涉被告訴訟權及防禦權,因此應許其有聲明不服之機會。
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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