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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91 條(審判長對妨害法庭秩序者之處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攝影、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者,審判長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其已攝影、錄音或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攝影、錄音或錄影之內容。
  3.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4. 前三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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