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9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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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者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非正當目的使用,違者由地方法院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Q · 拿到法庭錄音可以PO網或傳給朋友嗎?
不行,散布或公開播送最高罰三十萬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一項,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依第二項,由行為人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是否屬正當目的,須視是否涉及當事人個資、是否傷害當事人權益、有無更小傷害的替代手段而定。
白話解讀
你打贏了官司、拿到法庭錄音,第一個衝動可能是貼上 YouTube 證明對方多離譜,或剪一段傳到群組讓朋友見證你的勝利。停。這條法律告訴你:拿到錄音只是第一關,怎麼用是第二關,而第二關的代價是三萬到三十萬罰鍰。「散布」「公開播送」「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這三種行為都會踩線。法律不是禁止你拿錄音,是禁止你拿錄音去做不該做的事。法庭是公開的,但「公開審理」不等於「任何人都可以二次傳播」。當事人的隱私、證人的安全、未成年人的保護,這些都比你的情緒發洩更重要。最棘手的是「非正當目的」這個彈性條款,邊界由法院認定,存在很大的解釋空間。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係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利用的限制與處罰規定,要求持有錄音、錄影內容之人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違反者由地方法院裁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屬行政罰性質,處罰及救濟程序準用相關法令。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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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什麼叫「非正當目的之使用」?很模糊耶
法律沒有列舉清單,要看個案。實務上認可的正當目的包括:自身訴訟準備、上訴所需、提供律師審閱、新聞自由的合理使用、學術研究(需去識別化)。爭議地帶在於社群媒體分享、自媒體素材、教育示範。判斷三問:是否涉及當事人個資未經處理?是否傷害當事人權益?有沒有更小傷害的替代手段?三個都通過才算正當。
Q2如果我只是把錄音給律師看,會違反這條嗎?
不會。交付律師供訴訟準備使用屬於正當目的的核心範圍。但要注意,律師也是持有法庭錄音之人,同樣受本條拘束,不得再向外散布。實務上律師事務所通常會簽署保密文件確保錄音不外流。
Q3罰鍰三萬到三十萬,到底會被罰多少?
由地方法院依個案情節裁量,考量散布範圍、瀏覽人數、對當事人的傷害程度、行為人是否獲利、有無前科。情節輕微通常落在三到五萬,網路公開散布大量瀏覽則可能達上限。被裁罰後立即下架並道歉,在不服裁罰提起行政救濟時是減輕罰鍰的有力主張。
Q4法庭錄音可以PO網嗎?
不可。散布或公開播送法庭錄音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由地方法院處三萬至三十萬元罰鍰。
Q5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是什麼?
限制法庭錄音錄影利用的處罰規定,禁止散布、公開播送與非正當目的使用,違者行政罰鍰三萬至三十萬。
Q6什麼叫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非屬訴訟準備、新聞自由、去識別化學術等正當目的之利用,邊界由法院個案認定,是彈性條款。
Q7散布和公開播送差在哪?
散布是使內容流出當事人控制範圍而擴散;公開播送是向公眾播放,如直播、播音。兩者都違法。
Q8違法散布法庭錄音怎麼檢舉?
截圖保全URL與瀏覽次數 → 向行為人住居所或營業所所在地地方法院檢舉並附證據。
Q9被裁罰後怎麼救濟?
處罰及救濟程序準用相關法令,可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事後下架道歉有助減輕罰鍰。
Q10怎麼證明自己是正當目的?
事先寫下用途清單(自行審聽、上訴準備、交律師),並確認已去識別化、無傷害當事人權益。
Q11罰鍰金額怎麼決定?
地方法院依散布範圍、瀏覽人數、傷害程度、是否獲利、有無前科裁量,三萬至三十萬元間。
Q12給律師看 vs 給朋友聽差在哪?
交律師供訴訟準備屬正當目的合法;給朋友聽使內容流出控制範圍,可能被認定散布而違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行為類型 | 定義 | 典型例子 | 風險 |
|---|---|---|---|
| 散布 | 使錄音錄影內容流出當事人控制範圍而擴散 | 上傳社群、轉傳群組、交付他人 | 三萬至三十萬罰鍰 |
| 公開播送 | 以廣播、網路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播放 | podcast 播放、會議室公開播放 | 三萬至三十萬罰鍰 |
| 非正當目的使用 | 非訴訟、新聞、學術等正當目的之利用 | 腥羶報導、未去識別化教學 | 彈性條款由法院認定,三萬至三十萬罰鍰 |
定義
- 散布
- 使錄音錄影內容流出當事人控制範圍而擴散
- 公開播送
- 以廣播、網路直播等方式向公眾播放
- 非正當目的使用
- 非訴訟、新聞、學術等正當目的之利用
典型例子
- 散布
- 上傳社群、轉傳群組、交付他人
- 公開播送
- podcast 播放、會議室公開播放
- 非正當目的使用
- 腥羶報導、未去識別化教學
風險
- 散布
- 三萬至三十萬罰鍰
- 公開播送
- 三萬至三十萬罰鍰
- 非正當目的使用
- 彈性條款由法院認定,三萬至三十萬罰鍰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5 增訂)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於我國現今之社會環境,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目的,除於輔助筆錄製作外,同時含有兼顧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及藉由法庭活動之公開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並達到司法之可課責性。爰參酌美國交付法庭影音資料之三個目的:(一)滿足人民之司法近用權,(二)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三)司法課責。故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錄影、經法院許可或因其他原因(含合法、非法或未經許可私自錄音、錄影)取得而持有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利用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自應符合上述交付之目的,才具備正當合理性。如以散布、公開播送之方法,或為非正當目的而使用錄音、錄影內容之行為,恐有致生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之虞,即有違許可交付之目的,自屬法所不許,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防杜上開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將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為維護審判秩序,確保法院獨立審判之公正形象,並兼顧當事人與其他參與訴訟程序關係人之權益,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管轄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前段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裁罰機關為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且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以行政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至於對該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因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錄音、錄影內容,而另觸犯其他法律規定須負刑責時(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自應從該法律規定處斷,爰為第二項但書規定。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司法機關本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惟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時,乃居於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其處罰之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相同,職是,為使司法行政機關上開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有所依循,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處罰及救濟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 持有名詞
- 非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罰鍰名詞
- 法令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於我國現今之社會環境,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之目的,除於輔助筆錄製作外,同時含有兼顧訴訟當事人之權益,及藉由法庭活動之公開透明,提升司法公信力,並達到司法之可課責性。爰參酌美國交付法庭影音資料之三個目的:(一)滿足人民之司法近用權,(二)維護法庭之公開透明,(三)司法課責。故經審判長許可自行錄音、錄影、經法院許可或因其他原因(含合法、非法或未經許可私自錄音、錄影)取得而持有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利用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自應符合上述交付之目的,才具備正當合理性。如以散布、公開播送之方法,或為非正當目的而使用錄音、錄影內容之行為,恐有致生損及他人權益及司法公正之虞,即有違許可交付之目的,自屬法所不許,爰為第一項規定。 三、為防杜上開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將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為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且為維護審判秩序,確保法院獨立審判之公正形象,並兼顧當事人與其他參與訴訟程序關係人之權益,爰參酌行政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管轄規定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於第二項前段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之裁罰機關為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且明定違反第一項規定者,處以行政罰鍰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至於對該行政處分不服者,自得依訴願法、行政訴訟法等規定提起行政救濟。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因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錄音、錄影內容,而另觸犯其他法律規定須負刑責時(如個人資料保護法等),自應從該法律規定處斷,爰為第二項但書規定。 四、依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司法機關本不適用該法之程序規定,惟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依第二項規定裁處罰鍰時,乃居於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其處罰之性質與一般行政機關所為之裁罰處分相同,職是,為使司法行政機關上開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有所依循,爰於第三項明定第二項之處罰及救濟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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