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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9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2. 違反前項之規定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3. 前項處罰及救濟之程序,準用相關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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