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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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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保存利用事項,授權司法院以辦法訂定。

Q · 法庭錄音的申請規則寫在哪?

在司法院訂的辦法裡,不在法律本文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第90條至第90條之2所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以「辦法」定之。因此申請流程、格式、費用、交付期限等操作細節都規定在司法院訂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而非法院組織法本身。

白話解讀

法律寫一句,行政機關寫一本。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創造了一整套辦法的存在。前三條(§90、§90-1、§90-2)談法庭錄音錄影的原則和保存期限,但具體怎麼運作、你怎麼申請、什麼時候給、要付多少錢、給的格式是什麼,都不在法律本文裡。這些細節在司法院根據這條授權訂出來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意思是:你能不能拿到自己案件的錄音、申請流程多繁瑣,這些影響你權益的具體規定,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是司法院自己決定的。當有一天規則變嚴或變鬆,你不會在新聞上看到立法院吵架,因為它根本不需要經過立法院。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為授權性(委任立法)條文,將前三條所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具體規範,授權司法院以行政命令(辦法)定之。其性質屬授權明確性原則下的法律保留設計:法律本文訂原則,操作細節留給主管機關,但所訂辦法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庭錄音到底要怎麼申請?

法律本身(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90條之1)只說當事人可以請求,但具體怎麼申請、要什麼格式、多久會給、要不要付費,都在司法院依第90條之3授權訂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裡。要看的是那本辦法,不是法律本文。內行人提示:申請時附上具體理由(如核對筆錄、釐清證人陳述),通常比泛泛申請更順利。

Q2司法院能隨便改這個辦法嗎?

不能完全隨便。本條雖把訂辦法的權力授權給司法院,但內容不能超出法律授權範圍(法律保留原則)。若辦法把法律允許的事限縮(例如門檻訂得比法律更嚴),即有違法疑慮。內行人提示:挑戰行政命令逾越授權須循行政訴訟主張,不是訴願就能解決。

Q3錄音規則為什麼不在法院組織法裡?

因為第90條之3是授權條文,把操作細節授權給司法院訂辦法,法律本文只保留原則。內行人提示:遇到程序問題先查辦法,比翻六法全書更快找到答案。

Q4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是什麼?

授權司法院就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訂定辦法的委任立法條文,是『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的法律授權基礎。

Q5什麼是授權命令(委任立法)?

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就特定事項訂定的法規命令,授權之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且命令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Q6法律保留原則是什麼?

涉及人民權利義務的重要事項應由法律規定,行政機關依授權所訂命令不得限縮法律已賦予的權利。

Q7法庭錄音保存多久?

依第90條之2,原則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年六個月,具體除去與利用細節依司法院辦法。

Q8法庭錄音複本怎麼申請?

依司法院『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由當事人或得閱卷之人向承審法院聲請並敘明具體理由。

Q9申請法庭錄音要附什麼理由?

敘明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的具體事由,如核對筆錄、釐清證人陳述,比泛泛申請更易准許。

Q10認為錄音辦法違法怎麼救濟?

於具體個案主張辦法逾越本條授權範圍而違法,循行政訴訟途徑請求不予適用。

Q11申請法庭錄音要付費嗎?

是否收費及金額依司法院辦法規定,須查現行『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所定費用標準。

Q12授權命令(辦法)和法律差在哪?

法律由立法院三讀通過、有國會監督;辦法由司法院自訂自改、無事前國會監督,但不得逾越授權範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law_statutedelegated_regulation
制定機關立法院(法律)司法院(辦法)
修改程序三讀立法程序司法院自行修正發布
國會監督原則無事前監督
救濟途徑聲請釋憲行政訴訟主張逾越授權

law_statute

制定機關
立法院(法律)
修改程序
三讀立法程序
國會監督
救濟途徑
聲請釋憲

delegated_regulation

制定機關
司法院(辦法)
修改程序
司法院自行修正發布
國會監督
原則無事前監督
救濟途徑
行政訴訟主張逾越授權

立法沿革 1

(1040615 增訂)

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九十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   二、明定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二所定有關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1040615 增訂)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九十條第二項修正後移列。   二、明定第九十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二所定有關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授權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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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90-3 條規定:「前三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9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90-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