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90-1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規定,當事人及得閱卷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費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重大刑案延長至二年。
Q · 開完庭想要法庭錄音檔,要怎麼聲請?有期限嗎?
有期限: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逾期不能調
依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當事人及依法得閱卷之人,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費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大案件,延長到裁判確定後二年內。涉及國家機密或應保密事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遭駁回得提抗告,但抗告審裁定為終局。
白話解讀
你終於知道法庭錄音的存在和重要性,但問題來了:怎麼拿到手?這條給的答案是:當事人和依法可以閱卷的人,因為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可以繳費聲請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重點藏在期限裡。一般案件是開庭翌日起到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超過就無法調取。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案延長到裁判確定後兩年。這個期限為什麼狡猾?因為「裁判確定」這個時點很多當事人不會主動注意,等到下次想用錄音時,期限早就過了。讀懂這條的人會做一件事:判決下來那一刻就思考要不要聲請錄音,不會拖。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 是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交付規範,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閱卷之人,於法定期間內繳費聲請取得開庭錄音、錄影的權利,並設有保密例外與抗告救濟,平衡當事人證據取得權與法庭資料管理秩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隨時聲請調法庭錄音嗎?
不行。本條給了時間窗口:一般案件是開庭翌日起到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重大刑案(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長到兩年,逾期就拿不到。內行人提示:判決送達當天就在行事曆設提醒,倒數三個月時做決策,不要等到最後一週,因為聲請程序本身也需要時間處理。
Q2聲請被法院駁回怎麼辦?
可以提抗告。但抗告審的裁定是終局,不能再抗告。抗告時要具體指出原裁定錯在哪:是錯誤認定你不具當事人資格,還是錯誤適用保密條款?空泛主張不利於翻盤。內行人提示:抗告期間是收到裁定後十日,這是計算錯誤最常見的死亡點,建議裁定送達當日就交給律師處理。
Q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要繳錢嗎?
要繳費,費用標準由司法院定。雖然金額不算高,但這是門檻之一,須事先準備繳費憑證。內行人提示:費用與遞狀程序都會佔用時間,越接近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底線越危險,提早辦理才不會卡在最後關頭。
Q4法庭錄音怎麼聲請?
由當事人或得閱卷之人,因法律上利益,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費,向承辦法院遞狀聲請許可交付。
Q5法院組織法 90 條之 1 是什麼?
是法庭錄音、錄影內容的交付規範,規定誰能聲請、什麼期限內聲請、保密例外與抗告救濟。
Q6什麼叫裁判確定?
裁判因不得上訴或逾上訴期間而生確定力的時點,是六個月聲請期限的起算基準,常被忽略。
Q7誰可以聲請交付法庭錄音?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且須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聲請,非任何人都能調。
Q8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要準備什麼?
聲請書(具體載明法律上利益)、繳費憑證、身分與當事人資格證明,向承辦法院親送或委任律師遞狀。
Q9聲請法庭錄音要多少錢?
須繳納費用,標準由司法院定,金額不高但屬門檻之一,須事先備妥繳費憑證。
Q10聲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抗告,具體指出原裁定錯在資格認定或保密適用;抗告審裁定為終局。
Q11怎麼避免錯過六個月期限?
判決送達當天即記下日期、推算裁判確定日並設行事曆提醒,倒數三個月時即決定是否聲請。
Q12普通案件 vs 重大刑案 聲請期限差多少?
普通案件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死刑、無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延長到二年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普通案件 | 重大刑案(死刑/無期/十年以上) |
|---|---|---|
| 聲請期限終點 |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 | 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
| 期限起算點 | 開庭翌日起 | 開庭翌日起 |
| 聲請人資格 | 當事人及依法得閱卷之人 | 當事人及依法得閱卷之人 |
| 保密限制 | 涉國家機密或應保密事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 涉國家機密或應保密事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
| 救濟 | 駁回得抗告(裁定終局) | 駁回得抗告(裁定終局) |
普通案件
- 聲請期限終點
-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
- 期限起算點
- 開庭翌日起
- 聲請人資格
- 當事人及依法得閱卷之人
- 保密限制
- 涉國家機密或應保密事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 救濟
- 駁回得抗告(裁定終局)
重大刑案(死刑/無期/十年以上)
- 聲請期限終點
- 裁判確定後二年內
- 期限起算點
- 開庭翌日起
- 聲請人資格
- 當事人及依法得閱卷之人
- 保密限制
- 涉國家機密或應保密事項得不予許可或限制
- 救濟
- 駁回得抗告(裁定終局)
立法沿革 1 版
(1040615 增訂)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第一項情形,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前三項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四、現行法令中就卷內之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基於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不乏明定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等。基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既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且為輔助筆錄之製作,則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量標準,當與上開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一致。是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法院如認依法令有不予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始得不予許可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法院如認依法令有予以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始得限制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爰於第二項明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五、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如涉及國家機密者,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均有規範法院人員對於職務上知悉國家機密時,負有保密之義務,此類案件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交付,允宜有適度之限制,爰於第三項前段規定此類案件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除上開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外,其他諸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等相關規定,均有司法機關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之相關規定,且為落實並強化性侵害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保護之保密工作,以免造成其等之二度傷害,並恪守法令規定應予保密之義務,此類案件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交付,亦宜有適度之限制,爰於第三項後段明定案件如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六、法院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為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定,影響聲請人之訴訟權益,應給予聲請人適當救濟之機會,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七、本條第一項有關繳納費用部分,屬細節性、技術性作業,另於相關子法明定之。
- 裁判名詞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法令名詞
- 抗告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為提升司法品質,增進司法效能,並參考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允宜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訴訟權益;又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爰於第一項前段明定上開聲請權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為之。惟若屬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為求慎重,應有必要延長聲請期限,爰於但書明定此類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二年內聲請。 三、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 四、現行法令中就卷內之文書有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基於保護當事人或第三人權益,不乏明定法院得依其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例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三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十四條、營業秘密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八十三條等。基於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既為訴訟資料之一部分,且為輔助筆錄之製作,則法院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量標準,當與上開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規定一致。是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法院如認依法令有不予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始得不予許可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人聲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法院如認依法令有予以限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始得限制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爰於第二項明定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五、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如涉及國家機密者,因國家機密保護法、法院辦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均有規範法院人員對於職務上知悉國家機密時,負有保密之義務,此類案件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交付,允宜有適度之限制,爰於第三項前段規定此類案件涉及國家機密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除上開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外,其他諸如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二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等相關規定,均有司法機關不得揭露足以識別被害人、兒童及少年身分資料之相關規定,且為落實並強化性侵害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保護之保密工作,以免造成其等之二度傷害,並恪守法令規定應予保密之義務,此類案件之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交付,亦宜有適度之限制,爰於第三項後段明定案件如涉及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六、法院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為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錄音或錄影內容之裁定,影響聲請人之訴訟權益,應給予聲請人適當救濟之機會,爰於第四項明定之。 七、本條第一項有關繳納費用部分,屬細節性、技術性作業,另於相關子法明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