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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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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9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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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在庭之人
非
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前項處分,不得
聲明不服
。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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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地方法院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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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高等法院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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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最高法院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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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檢察機關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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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司法年度及事務分配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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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法庭之開閉及秩序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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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法院之用語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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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裁判之評議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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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司法上之互助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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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章 司法行政之監督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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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附則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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