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90 條
- 1.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 2.最高法院、大法庭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時所為之錄音、錄影,應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造成個人生命、身體、隱私或營業秘密重大損害之虞者,得裁定不予公開播送。
- 3.高等法院、地方法院所為之錄音、錄影,不予公開播送。但審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矚目之案件,得審酌與公共利益之關係、審判程序之公平性、程序參與人及他人權益之均衡維護等一切情狀後,就於公開行訴訟之言詞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所為之錄音、錄影,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以適當方式實施公開播送。
- 4.前項之裁定,得為抗告。抗告無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有理由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自為裁定。
- 5.前項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 6.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時,參與訴訟程序者有正當理由確信公開播送其錄音、錄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之方式為之: 一、危害其生命、身體、自由、隱私或財產。 二、嚴重影響審判之公平性。
- 7.下列各款之案件,不得為第二項或第三項公開播送: 一、依法以不公開法庭審理之案件。 二、適用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之民事案件。 三、適用簡易或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之行政訴訟案件。 四、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事案件。 五、適用家事事件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或商業事件審理法審理之案件。
- 8.經第二項、第三項合法公開播送之錄音、錄影,不受第九十條之四之限制。
- 9.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開庭原則應錄音、必要時錄影,並建立最高法院言詞辯論公開播送與下級法院重大案件聲請播送的分層機制。
Q · 法庭開庭一定會錄音嗎?我事後可以調來聽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法庭開庭原則上應予錄音、必要時錄影,這是法院的義務而非裁量。當事人或依法得閱卷之人,可依第90條之1於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內聲請交付錄音,但須付費且有時效限制。第2、3項另規定最高法院言詞辯論預設公開播送、下級法院重大案件得聲請播送。
白話解讀
你在法庭上講過的每一句話,都被錄下來了。這條規定法庭開庭原則上必須錄音,必要時還要錄影。為什麼這對你來說重要?因為「法庭錄音」這個東西的存在,是你日後翻盤的最後武器。書記官的筆錄不一定完整,法官也可能寫得失真,但錄音是客觀的。你說了什麼、用什麼語氣、對方有沒有承諾、證人有沒有改口,全部在錄音裡。2025年的修法更開了一道大門: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言詞辯論預設要對外播送,連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審重大公共利益案件也可以聲請播送。這代表司法走向透明,但也代表你在這些案件中的發言可能會被全國看到。錄音的意義不只是程序紀錄,是司法公開化的關鍵基礎建設。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90條為法庭錄音錄影與公開播送的程序性規範,確立三層機制:法庭開庭原則應錄音(必要時錄影)為法院義務;最高法院、大法庭言詞辯論預設公開播送;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則限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依聲請或職權裁定播送,並輔以變聲變像保護與特定案件排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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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庭開庭一定會錄音嗎?我可以查看嗎?▾
原則上一定會錄音(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1項),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錄影視必要而定。當事人或依法得閱卷之人可依第90條之1聲請交付,須付費並注意時效,逾期就調不到。
Q2新聞說最高法院言詞辯論會直播,是真的嗎?▾
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公開行訴訟的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原則上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播送,除非有妨害國家安全、隱私、營業秘密等法定理由才不播。高等、地方法院則限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
Q3法院組織法第90條是什麼?▾
規範法庭錄音錄影與公開播送的程序條文,確立開庭應錄音、最高法院預設播送、下級法院重大案件得聲請播送三層機制。
Q4法庭公開播送是什麼意思?▾
將法庭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之錄音錄影以適當方式對外播放,等同司法程序的對外直播或轉播。
Q5什麼叫變聲變像?▾
播送時為保護程序參與者,以技術手段改變聲音、影像或其他方式使個人無法被直接識別。
Q6法庭錄音和書記官筆錄差在哪?▾
錄音是完整客觀的聲音紀錄;筆錄是書記官摘要整理,可能漏記誤記。兩者不符時錄音是核對依據。
Q7法庭錄音怎麼聲請交付?▾
依第90條之1,當事人或得閱卷之人為主張法律利益,於時效內向承辦法院聲請並繳費。
Q8聲請交付錄音要多少錢、要多久?▾
須繳納規費,並注意聲請時效(裁判確定後一定期間,重大刑案較長),逾期不予交付。
Q9怎麼用錄音翻盤?▾
取得錄音後逐段比對筆錄,標記漏記誤記的關鍵語氣或承諾,作為上訴指摘原審事實認定瑕疵的依據。
Q10怎麼避免我的庭被公開直播?▾
確認案件是否屬不得播送類型;有危害生命隱私之虞者,得聲請以變聲變像或去識別化方式為之。
Q11最高法院播送 vs 地方法院播送差在哪?▾
最高法院、大法庭預設公開播送;地方法院原則不播,僅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裁定播送。
Q12哪些案件絕對不能公開播送?▾
不公開審理案件、簡易小額民事、交通裁決行政訴訟、最重本刑五年以下刑案、家事少年智財商業事件等。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最高法院/大法庭 | 高等/地方法院 |
|---|---|---|
| 公開播送預設 | 預設公開播送 | 原則不播送 |
| 例外/開放條件 | 有妨害國安、隱私、營業秘密等得裁定不播 | 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得依聲請或職權裁定播送 |
| 裁定救濟 | — | 得抗告,抗告法院裁定不得再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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