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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
  2. 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
  3. 在庭之人經審判長許可,不得自行錄音、錄影;未經許可錄音、錄影者,審判長得命其消除該錄音、錄影內容。
  4.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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