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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89審判長之維持秩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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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89條賦予審判長法庭秩序維持權,旁聽人、當事人、律師違反秩序者,可被警告、命令離庭,重則依第91條罰鍰、第95條拘留。

Q · 法庭裡誰可以管秩序?旁聽滑手機會怎樣?

審判長。違反秩序可被警告、命離庭甚至罰鍰

依法院組織法第89條,法庭開庭時由審判長維持秩序。旁聽人滑手機、交談、錄音錄影,或當事人情緒失控大聲爭執,審判長都可先口頭警告,再命令離庭,由法警強制執行;情節重大者另依第91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依第95條裁定三個月以下拘留。秩序罰不是刑罰,不需要你犯罪,只要「擾亂法庭秩序」就成立。

白話解讀

上一條給了審判長「程序怎麼走」的權力,這一條給了他「現場怎麼管」的權力。聽起來很像,但實務上是兩回事。指揮權是處理訴訟內容(誰先講、問什麼),秩序權是處理現場行為(你大聲講話、你錄影、你穿短褲拖鞋、你帶狗進來)。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的後果可能立即發生:警告、命令離開法庭、甚至 3 個月以下拘留(第 95 條)。很多人以為法庭就是談法律的地方,沒想到自己一句話可能就被處罰。旁聽席滑手機被沒收?可以。律師對審判長翻白眼被警告?可以。當事人哭得太大聲被請出去?可以。這條給的權力之大,超出大部分人對「法庭」這個場合的想像。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89條為法庭秩序維持規範,賦予審判長於開庭時對法庭內一切行為加以管制之即時權力,與第88條的指揮權(處理訴訟內容)分工,並搭配第91條(罰鍰)、第95條(拘留)構成「公開審判但有紀律」的場域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法庭裡可以錄影錄音嗎?

原則上不行。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錄音由法院做,當事人或旁聽人未經審判長許可錄音錄影違反秩序,審判長可命令消除錄音內容,重則裁定罰鍰。需要法庭錄音做證據或自我保護時,可依第90條之1向法院聲請交付,這是合法取得管道,自己錄反而會帶來麻煩。

Q2旁聽時被請出法庭可以申訴嗎?

可以當庭聲明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但實務上很少被推翻,審判長的秩序判斷有很高的裁量空間。與其事後申訴,不如進法庭前先觀察其他旁聽人的行為標準,跟著安靜不動就不會出事。

Q3法庭秩序是法警在管還是法官在管?

下命令的是審判長,法警只是執行手。所有現場處置的法律依據都是法院組織法第89條。理解這個結構後會發現:對法警生氣沒用,要影響的是審判長的判斷。

Q4法庭秩序權是什麼?

法院組織法第89條賦予審判長於開庭時維持法庭秩序的即時權力,管的是現場行為而非訴訟內容。

Q5指揮權和秩序權差在哪?

第88條指揮權處理訴訟內容(誰先講、問什麼),第89條秩序權處理現場行為(交談、錄影、衣著、情緒)。

Q6什麼叫秩序罰?

法院為維持審判進行所為的即時處分,不是刑罰,不以行為人犯罪為要件,只要擾亂秩序即可成立。

Q7法庭秩序權和法警的職務差在哪?

下命令的是審判長,法警只是執行手,所有現場處置的法律依據都是第89條。

Q8進法庭怎麼避免違反秩序?

手機靜音放包包底層、穿著正式、不交談不滑手機不錄影、情緒激動先深呼吸,等審判長詢問再說。

Q9需要法庭錄音怎麼合法取得?

依第90條之1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自行錄音反而違反秩序,可能被罰。

Q10對秩序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必須當庭聲明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事後不能再爭執,實務推翻機率不高。

Q11違反法庭秩序最重會怎樣?

依第91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第95條經制止仍妨害執行職務者裁定三個月以下拘留。

Q12法庭秩序罰 vs 刑事處罰差在哪?

秩序罰是法院維持審判的即時處分、非刑罰;刑事處罰需經追訴審判。一個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88條 指揮權第89條 秩序權
處理對象訴訟內容(誰先講、問什麼、調查順序)現場行為(交談、錄影、衣著、情緒、肢體衝突)
權力性質程序進行的引導現場秩序的即時管制
後果影響訴訟程序走向警告、命離庭、罰鍰(§91)、拘留(§95)
不服救濟依訴訟法異議當庭聲明異議記入筆錄

第88條 指揮權

處理對象
訴訟內容(誰先講、問什麼、調查順序)
權力性質
程序進行的引導
後果
影響訴訟程序走向
不服救濟
依訴訟法異議

第89條 秩序權

處理對象
現場行為(交談、錄影、衣著、情緒、肢體衝突)
權力性質
現場秩序的即時管制
後果
警告、命離庭、罰鍰(§91)、拘留(§95)
不服救濟
當庭聲明異議記入筆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裁判所法第71条(法廷の秩序維持・法廷警察権)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58조(법정의 질서유지)
德國GVG § 176(Sitzungspolizei,審判長法庭警察權)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438 et s.(police de l'audience)
美國Contempt power(18 U.S.C. § 401;法院維持秩序之固有權限)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0781208 全文修正)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11008 制定)

被監督之人員如有前條第二款情事,而情節較重,或經警告不悛者,監督長官得依公務員懲戒法辦理。

(078120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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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89 條規定:「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8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8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