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89 條(審判長之維持秩序權)
法庭開庭時,審判長有維持秩序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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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89條賦予審判長法庭秩序維持權,旁聽人、當事人、律師違反秩序者,可被警告、命令離庭,重則依第91條罰鍰、第95條拘留。
Q · 法庭裡誰可以管秩序?旁聽滑手機會怎樣?
依法院組織法第89條,法庭開庭時由審判長維持秩序。旁聽人滑手機、交談、錄音錄影,或當事人情緒失控大聲爭執,審判長都可先口頭警告,再命令離庭,由法警強制執行;情節重大者另依第91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或依第95條裁定三個月以下拘留。秩序罰不是刑罰,不需要你犯罪,只要「擾亂法庭秩序」就成立。
白話解讀
上一條給了審判長「程序怎麼走」的權力,這一條給了他「現場怎麼管」的權力。聽起來很像,但實務上是兩回事。指揮權是處理訴訟內容(誰先講、問什麼),秩序權是處理現場行為(你大聲講話、你錄影、你穿短褲拖鞋、你帶狗進來)。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的後果可能立即發生:警告、命令離開法庭、甚至 3 個月以下拘留(第 95 條)。很多人以為法庭就是談法律的地方,沒想到自己一句話可能就被處罰。旁聽席滑手機被沒收?可以。律師對審判長翻白眼被警告?可以。當事人哭得太大聲被請出去?可以。這條給的權力之大,超出大部分人對「法庭」這個場合的想像。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89條為法庭秩序維持規範,賦予審判長於開庭時對法庭內一切行為加以管制之即時權力,與第88條的指揮權(處理訴訟內容)分工,並搭配第91條(罰鍰)、第95條(拘留)構成「公開審判但有紀律」的場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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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法庭裡可以錄影錄音嗎?▾
原則上不行。法院組織法第90條規定法庭錄音由法院做,當事人或旁聽人未經審判長許可錄音錄影違反秩序,審判長可命令消除錄音內容,重則裁定罰鍰。需要法庭錄音做證據或自我保護時,可依第90條之1向法院聲請交付,這是合法取得管道,自己錄反而會帶來麻煩。
Q2旁聽時被請出法庭可以申訴嗎?▾
可以當庭聲明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但實務上很少被推翻,審判長的秩序判斷有很高的裁量空間。與其事後申訴,不如進法庭前先觀察其他旁聽人的行為標準,跟著安靜不動就不會出事。
Q3法庭秩序是法警在管還是法官在管?▾
下命令的是審判長,法警只是執行手。所有現場處置的法律依據都是法院組織法第89條。理解這個結構後會發現:對法警生氣沒用,要影響的是審判長的判斷。
Q4法庭秩序權是什麼?▾
法院組織法第89條賦予審判長於開庭時維持法庭秩序的即時權力,管的是現場行為而非訴訟內容。
Q5指揮權和秩序權差在哪?▾
第88條指揮權處理訴訟內容(誰先講、問什麼),第89條秩序權處理現場行為(交談、錄影、衣著、情緒)。
Q6什麼叫秩序罰?▾
法院為維持審判進行所為的即時處分,不是刑罰,不以行為人犯罪為要件,只要擾亂秩序即可成立。
Q7法庭秩序權和法警的職務差在哪?▾
下命令的是審判長,法警只是執行手,所有現場處置的法律依據都是第89條。
Q8進法庭怎麼避免違反秩序?▾
手機靜音放包包底層、穿著正式、不交談不滑手機不錄影、情緒激動先深呼吸,等審判長詢問再說。
Q9需要法庭錄音怎麼合法取得?▾
依第90條之1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自行錄音反而違反秩序,可能被罰。
Q10對秩序處分不服怎麼救濟?▾
必須當庭聲明異議並請求記入筆錄,事後不能再爭執,實務推翻機率不高。
Q11違反法庭秩序最重會怎樣?▾
依第91條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第95條經制止仍妨害執行職務者裁定三個月以下拘留。
Q12法庭秩序罰 vs 刑事處罰差在哪?▾
秩序罰是法院維持審判的即時處分、非刑罰;刑事處罰需經追訴審判。一個事件可能同時觸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第88條 指揮權 | 第89條 秩序權 |
|---|---|---|
| 處理對象 | 訴訟內容(誰先講、問什麼、調查順序) | 現場行為(交談、錄影、衣著、情緒、肢體衝突) |
| 權力性質 | 程序進行的引導 | 現場秩序的即時管制 |
| 後果 | 影響訴訟程序走向 | 警告、命離庭、罰鍰(§91)、拘留(§95) |
| 不服救濟 | 依訴訟法異議 | 當庭聲明異議記入筆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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