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5)法檢決字第 28097 號
要旨
開偵查庭時執行職務人員不得攜帶之通訊器材
主旨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書記官、通譯、法警於開庭偵查時,非因執行職務需要不宜攜帶呼叫器、大哥大或其他類似之通訊器材,以免妨礙偵訊程序之進行,請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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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偵查庭時執行職務人員不得攜帶之通訊器材
各級檢察機關檢察官、書記官、通譯、法警於開庭偵查時,非因執行職務需要不宜攜帶呼叫器、大哥大或其他類似之通訊器材,以免妨礙偵訊程序之進行,請照辦。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