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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台廳司一字第 1000025703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0 年 10 月 13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法庭開庭時,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均應遵守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及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規定,不得有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如僅在法庭記筆記,則非屬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故不應禁止

主旨

法庭開庭時,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於不影響法庭秩序之情況下記筆記,不應禁止,請轉知所屬法官配合辦理。

說明

按法庭開庭時,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均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喧嘩、向法庭攝影、錄音、吸煙、飲食物品,亦不得對於在庭執行職務人員或訴訟關係人等加以批評、嘲笑或其他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法庭旁聽規則第 7 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旨在維持法庭秩序與莊嚴,俾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並確保當事人受公平審判權利。如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僅在法庭筆記,別無上述妨害法庭秩序之行為,即與上開規定不相當,自無禁止之理由。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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