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司法事務官依法執行拍賣職務,有維持投標室秩序必要;司法事務官若認投標室有維持秩序之必要,得請求法警協助;按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
主旨
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函請釋示司法事務官依法執行拍賣職務,有維持投標室秩序之必要時,應如何處理暨相關法律依據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98 年 4 月 29 日院通文速字第 0980002815 號函。 二、按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參照)。又上開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法院組織法第 94 條參照)。因司法事務官並不在準用之列,因此司法事務官在投標室執行拍賣職務時,尚不得依法院組織法規定禁止不當人士進入或命其退出。 三、司法事務官若認投標室有維持秩序之必要,得請求法警協助;按法警由各院檢書記官長承院、檢首長之命,予以調度指揮。於執行各項勤務時,並應受院、檢有關其他長官之命令與監督(法警管理辦法第 5條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法所規定由法官辦理之事項,除拘提、管收外,均得由司法事務官辦理之(強制執行法第 3 條第 2 項參照);拍賣不動產,於必要時,得指派穿制服之法警,在投標室維持秩序,如有恐嚇、詐欺等情事發生,應即移送偵查(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 47 點第 10 款參照)。由上可知,各法院得指派法警於投標室維持現場秩序,司法事務官若認為投標室有維持秩序之必要時,亦得請求法警協助。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