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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信警字第 0960001795 號
要旨
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及維持法庭秩序,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
主旨
檢送本院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各級法院法警執行職務應行注意事項」修正全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件,請 查照。
說明
一、奉 司法院 96 年 2 月 16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 09600041000 號函辦理。
二、為使訴訟程序順利進行及維持法庭秩序,爰依法院組織法第 91 條第1 項規定,修定旨揭注意事項第 23 點第 10 款,有關審判長或法官命法警執行看管處分時,就其應注意事項及設置專用場所,加以詳細規範執行準則,以遂行看管處分之執行。
三、偵查犯罪非屬法院職掌,法院法警似無「協助偵查犯罪」之勤務,爰將旨揭注意事項第 41 點第 2 款「協助偵查犯罪」部分刪除,以杜爭議,並增列「看管」勤務。
四、前開修正案業經報奉 司法院 96 年 3 月 21 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960005283 號函覆准予備查在案。
正本
本院所屬各法院
副本
司法院資訊管理處、司法院參事室、人事室、資訊室、文書科、法警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