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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判長為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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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740829
2 years ago
書記官記明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