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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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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為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93條要求審判長為第91、92條處分時,須記明事由於筆錄,作為當事人事後救濟的證據素材。

Q · 審判長對我做的處分不能申訴,我還有救嗎?

有。處分事由記入筆錄,是你事後上訴的素材

依法院組織法第93條,審判長對妨害法庭秩序者(第91條)或律師(第92條)做處分時,必須把事由記明於筆錄。雖然這些處分當下不得聲明不服,但筆錄記載讓你在後續上訴時,仍能主張審判長處分違法、影響審判公正。沒有筆錄記載,事後連挑戰的證據都沒有。

白話解讀

如果你被審判長依第9100條(妨害法庭秩序)或第9200條(律師言行不當)處分,這條法律告訴你:審判長必須把處分的理由記載到筆錄。表面上這只是個程序規定,看起來不痛不癢。但實際上這條是你唯一的救命繩。為什麼?因為第9100條第三項明文寫著「處分不得聲明不服」,你當下無法救濟。但「不得聲明不服」不等於「永遠無法挑戰」。如果未來你要在上訴中主張審判長處分違法、影響審判公正,筆錄就是唯一的證據來源。沒有筆錄記載,你連事後挑戰的素材都沒有。這條法律的存在,是替「不得聲明不服」的處分機制留下一道事後救濟的後門。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93條為程序性記載義務規範,要求審判長對妨害法庭秩序者或律師為處分(第91條、第92條)時,須將處分事由記明於筆錄。此規定的功能在於:當處分本身依法不得聲明不服時,筆錄記載成為當事人事後於上訴審檢視處分合法性、主張審判公正受影響的證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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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知道審判長的處分有沒有依本條記載?

庭後三個工作日內可聲請閱卷,查看當日筆錄是否完整記載處分事由(違反哪一條、什麼行為、什麼處分)。記載完整且具體的,事後挑戰空間有限;記載過於簡略或缺漏的,反而是你上訴主張的素材。

Q2如果筆錄記載與我經歷的事實不符怎麼辦?

立即聲請更正筆錄。民事訴訟法第218條、刑事訴訟法第48條允許當事人就筆錄記載聲請補正。若筆錄與審判長實際處分理由不符,這本身就是程序瑕疵,可作為後續救濟的素材。

Q3法院組織法第93條是什麼?

規定審判長對妨害法庭秩序者或律師做處分時,須將處分事由記明於筆錄,是事後救濟的證據基礎。

Q4處分記明筆錄跟一般庭審筆錄差在哪?

一般筆錄記程序進行,本條筆錄專記處分依據與理由,目的是供事後檢視處分合法性。

Q5什麼叫不得聲明不服?

特定處分當下不開放即時救濟管道,以維持法庭指揮即時性,但不排除事後於上訴審挑戰。

Q6本條跟第91、92條是什麼關係?

第91、92條是處分的實體依據,第93條是這些處分的程序記載義務,三條構成完整處分機制。

Q7審判長處分後我該怎麼做?

當庭請書記官依本條完整記明事由 → 庭後聲請閱卷 → 記載瑕疵聲請更正 → 上訴主張程序瑕疵。

Q8怎麼聲請閱卷看筆錄?

庭後三個工作日內向法院聲請閱卷,連同庭期相關文件一併調閱當日筆錄。

Q9筆錄記載不符怎麼聲請更正?

依民訴第218條、刑訴第48條向法院聲請補正,當庭發現可請書記官當場朗讀更正。

Q10怎麼用筆錄記載作為上訴素材?

將處分事由記載空白或過簡,列為審判公平受影響的上訴主張,質疑審判長濫用指揮權。

Q11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vs 事後上訴挑戰差在哪?

前者是當下無即時救濟,後者是上訴審檢視程序合法性,筆錄記載是兩者的橋樑。

Q12本條義務 vs 民訴刑訴筆錄記載義務差在哪?

本條專指法庭秩序處分事由,民訴第217條、刑訴第44條規範一般審判筆錄應記載事項。

立法沿革 3

(0781208 全文修正)

審判長為前二條之處分時,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

(1040615 修正)

審判長為第九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立法理由第九十條第三項與現行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均同屬審判長對於維持法庭秩序所為之處分,若有違反,即屬妨害法庭秩序行為,為杜爭議,自有命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之必要,爰為修正。

(1140627 修正)

審判長為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

立法理由配合第九十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

(0781208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

(1040615 修正)

第九十條第三項與現行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均同屬審判長對於維持法庭秩序所為之處分,若有違反,即屬妨害法庭秩序行為,為杜爭議,自有命將該事由記載於筆錄之必要,爰為修正。

(1140627 修正)

配合第九十條之修正,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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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93 條規定:「審判長為第九十一條及第九十二條之處分時,應命記明其事由於筆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