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94 條(準用規定)
第八十四條至第九十三條有關審判長之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94 條規定,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權力(第 84 至 93 條),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秩序權完全相同。
Q · 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也能罰我錢、把我趕出法庭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 94 條,第 84 條至第 93 條有關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規定,於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執行職務時準用。也就是說,獨自開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或受其他法院囑託代為訊問的受託法官,在那個法庭裡擁有與審判長完全相同的權力:警告、命令離庭、依第 91 條科處罰鍰、甚至當場拘提。準備程序的法官不是『次級法官』,秩序權一分不少。
白話解讀
你進法院的時候,可能會碰到這種情況:開庭只有一位法官。你以為這是「初步」、「準備性的」程序,所以心態比較放鬆。錯了。這位獨自開庭的法官叫做受命法官,他可能是合議庭的成員之一,被指派處理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訊問證人。本條法律告訴你一件事:第 84 條到第 93 條給審判長的所有權力,他全部都有。罰你新台幣三萬元以下、命令你離開法庭、甚至當場拘提你,威力一模一樣。受託法官也是,當其他法院的法官受託到你這個案子取證時,他在那個庭裡就是「局部審判長」。多數人不知道這個體系,把準備程序當成可以隨便應付的場合,結果在不該不耐煩的時候不耐煩,挨了罰才知道自己惹的不是助理。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94 條為準用規定,將第 84 條至第 93 條原屬審判長的法庭指揮與秩序維持權力,完整延伸至受命法官與受託法官執行職務之場合,使單一法官主持的準備程序或受託訊問不致出現法庭秩序權的空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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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受命法官跟一般法官有什麼不一樣?▾
受命法官不是助理,他是合議庭三位法官之一,被指派處理特定程序(最常見的是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訊問證人),在那個庭裡擁有完整的審判長權力(準用第 84 至 93 條)。差別只在實體裁判通常需回報合議庭,庭內秩序權他完全擁有。
Q2如果我在準備庭被罰錢,能向審判長申訴嗎?▾
不行。受命法官是合議庭成員之一,不是被審判長管的下級。庭內罰鍰處分要走抗告程序(向上級法院),不是向審判長告狀,期間通常 5 至 10 日,錯過即確定。
Q3受託法官我從來沒見過,他罰我合理嗎?▾
合理。本條把法庭秩序權完整準用到受託法官身上。即使他只是受其他法院囑託代為訊問,在執行職務期間,他在那個法庭就是擁有完整指揮權的局部審判長。
Q4法院組織法 94 條是什麼?▾
準用規定,把第 84 至 93 條審判長的法庭秩序權完整延伸給受命法官、受託法官。
Q5受命法官是什麼?▾
合議庭三位法官之一,受指派處理準備程序、調查證據、訊問證人,庭內擁有完整審判長權力。
Q6受託法官是什麼?▾
受其他法院囑託,代為訊問證人或調查證據的法官,在執行職務的法庭內就是局部審判長。
Q7什麼叫準用?▾
性質相同的事項比照適用既有規定,不另重複立法,本條即把審判長規定比照用於受命、受託法官。
Q8在準備庭被受命法官罰錢怎麼辦?▾
查明處分依據(多為準用第 91 條)與處分書內容,於送達後法定期間內提抗告,期間極短不可錯過。
Q9受命法官罰鍰怎麼救濟?▾
走抗告程序向上級法院,不是向審判長告狀;書狀聚焦程序瑕疵或處分過當。
Q10出庭前怎麼確認法官身分?▾
看開庭通知書記載,是審判長、受命法官還是受託法官,三種場合態度標準一致。
Q11對造在準備庭挑釁法官怎麼處理?▾
主動請求記明筆錄,而非當場抗議;對造不當行為被記下對你案件形象有利。
Q12受命法官 vs 審判長 權力差在哪?▾
法庭秩序權完全相同;差別在實體裁判受命法官通常需回報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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