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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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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規定,違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命令並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仍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Q · 在法庭跟法官起衝突會被判刑嗎?

經制止仍不聽才會,第一次通常是警告

依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必須同時具備三要件才成立:違反審判長維持法庭秩序的命令、該行為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且在被明確制止後仍不聽從。第一次失控、被敲槌警告後立即冷靜道歉,通常不會構成本罪;被制止後繼續抗拒才跨進刑事門檻,法定刑為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法官敲下法槌的那一刻,你其實已經進入一個被特殊規則管轄的空間。在這個空間裡,「不聽勸」三個字有刑事代價: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但這條的關鍵不在處罰,在「經制止不聽」這五個字。意思是:你第一次失控、第一次違規、第一次大聲,通常還在警告區。法官會敲槌、會用「請」這個字、會請你冷靜。被警告之後到下一秒之間,是你最後的轉圜空間。錯過這個空間繼續抗拒,整件事就跨進了刑事程序的門檻。很多人以為走出法庭就沒事,其實法官如果認為情節嚴重,可以另外簽分案件移送地檢署。法庭裡的每個「請」,都是法律的倒數計時。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為法庭秩序之刑事制裁規範,俗稱藐視法庭罪。構成要件為: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且該違反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並在經明確制止後仍然不聽從。三要件須同時具備,單純情緒失控而未經制止並不構成本罪。法定刑為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法庭跟法官大聲一次真的會被判刑嗎?

看『經制止不聽』這五個字。第一次失控、第一次大聲,法官通常會敲槌警告,這時候還沒踩到第 95 條。被警告後立刻冷靜道歉,事情幾乎都會停在這裡,連偵查紀錄都不會有。但被警告後繼續抗拒、繼續吵,甚至拒絕被請出法庭,構成要件就開始齊備。內行人提示:法官警告的那一秒就是你的轉圜空間,錯過就沒有第二次。

Q2旁聽席的人手機響起被罵幾句,這也算嗎?

通常不會。手機響是疏忽,不是『不聽勸』。法官會嚴肅提醒請你關機,這個層級不會啟動第 95 條。但若被提醒後仍繼續講電話、或跟法官頂嘴說『我有權利接電話』,性質就完全不同。本罪罰的不是妨害這個結果本身,而是被制止後仍然不聽的態度。內行人提示:在法庭裡安靜配合是最低成本的選擇,意見留到法庭外再表達。

Q3律師激烈辯論被法官警告,會被告嗎?

律師違規有專門處置條款(法院組織法第 92、93 條),輕者命退庭,重者移送律師懲戒,主要是職業層面的風險。但律師若被命令停止後仍抗拒到妨害審判的程度,第 95 條同樣適用,只是實務極少見。內行人提示:開庭時看到自己的律師被法官警告,那不是『為你拼到底』,是他踩到專業紅線,當下宜遞紙條提醒他冷靜,避免在你的案件上連帶承擔更高代價。

Q4藐視法庭罪是什麼?

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對違反法官維持法庭秩序命令、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並經制止不聽者所定的刑事處罰。

Q5經制止不聽是什麼意思?

指法官明確制止後仍繼續違規的行為態樣,是本罪的核心刑罰門檻,第一次違規通常還在警告區。

Q6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包含哪些?

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為維持秩序所發的指揮命令,如命安靜、命停止錄音、命退庭等。

Q7藐視法庭罪的刑度是多少?

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以罰金或拘役居多。

Q8在法庭被法官警告時該怎麼辦?

立刻停止當下動作 → 簡短道歉不辯論 → 被請出就配合離開 → 收到傳票立即找律師。

Q9被依第 95 條移送後怎麼處理?

聯絡律師說明當時情境,評估是否道歉與和解,誠懇態度是爭取緩起訴的最大關鍵。

Q10怎麼證明自己只是一時失控不構成本罪?

調閱開庭錄音與筆錄,證明被制止後即停止,未達『經制止不聽』的程度。

Q11被依第 95 條起訴大概要花多少成本?

刑事案件本身免繳裁判費,主要成本是辯護律師費,通常數萬元起,視案情而定。

Q12第 95 條 vs 刑法 135 妨害公務差在哪?

妨害公務需強暴脅迫;第 95 條不需強暴,只要違反命令並經制止不聽即可,是法庭情境的特別處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法院組織法§95(藐視法庭)法院組織法§91(秩序處分)刑法§135(妨害公務)
適用情境法庭內違反維持秩序命令妨害法庭秩序之即時處置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是否需強暴脅迫不需,違反命令經制止不聽即可不需需強暴或脅迫
性質刑事處罰法庭秩序行政處分(如命退庭)刑事處罰
效果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得命退庭或為其他處分3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組織法§95(藐視法庭)

適用情境
法庭內違反維持秩序命令
是否需強暴脅迫
不需,違反命令經制止不聽即可
性質
刑事處罰
效果
3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組織法§91(秩序處分)

適用情境
妨害法庭秩序之即時處置
是否需強暴脅迫
不需
性質
法庭秩序行政處分(如命退庭)
效果
得命退庭或為其他處分

刑法§135(妨害公務)

適用情境
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是否需強暴脅迫
需強暴或脅迫
性質
刑事處罰
效果
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裁判所法第71条〜第73条(法廷の秩序維持)及び法廷等の秩序維持に関する法律
韓國법원조직법 제58조·제61조(법정의 질서유지 및 감치)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09条(扰乱法庭秩序罪)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176–179(Sitzungspolizei, Ordnungsmittel)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01–405(police de l'audience);Code pénal art. 434-24(outrage à magistrat)
美國18 U.S.C. § 401(contempt of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781208 全文修正)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一、新增條文。   二、有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之行為經制止不聽者,實為藐視法庭,應予以適度之刑罰制裁。   三、英美國家法制,向有藐視法庭罪之採行;日本裁判所法第七十三條定有「審判妨害罪」之明文,韓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五條亦有相同規定,爰參酌其立法例增訂本條條文。

(1040615 修正)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原條文之罰責使用幣別為銀元,且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為配合現行流通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爰將罰金刑部分修正幣別,並修正其數額,以利適用。復就有期徒刑之刑度修正為三月以下,以符合法制。

  • 受命法官名詞
  • 受託法官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新增條文。   二、有妨害法院執行職務之行為經制止不聽者,實為藐視法庭,應予以適度之刑罰制裁。   三、英美國家法制,向有藐視法庭罪之採行;日本裁判所法第七十三條定有「審判妨害罪」之明文,韓國法院組織法第五十五條亦有相同規定,爰參酌其立法例增訂本條條文。

(1040615 修正)

原條文之罰責使用幣別為銀元,且罰金之數額已不合時宜,為配合現行流通貨幣單位為新臺幣,爰將罰金刑部分修正幣別,並修正其數額,以利適用。復就有期徒刑之刑度修正為三月以下,以符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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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