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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85 條(臨時開庭之地點、法官及開庭辦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2. 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3. 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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