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85 條(臨時開庭之地點、法官及開庭辦法)
- 1.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
- 2.前項情形,其法官除就本院法官中指派者外,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之。
- 3.第一項臨時開庭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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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是司法可近性的法源。
Q · 我住偏鄉或離島,法院可以到我這邊附近開庭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對離島、山區或交通不便的當事人與證人,這是降低舟車勞頓的法源。准駁由法院裁量,當事人可具狀主動聲請;第二項並允許借調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支援,第三項授權司法院訂定臨時開庭辦法。
白話解讀
法律規定一般原則是「法庭開庭應於法院內為之」,但這條打開了一個少有人知的後門:高等法院以下的法院在必要時,可以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它直接關係到地理上偏遠的人能不能有效獲得司法救濟。離島如金門、馬祖、澎湖,山地原鄉地區,這些地方一般沒有完整的法院編制,但人民有開庭需求。這條讓法院可以「派出去」開庭,被告或當事人不必千里迢迢搭船搭飛機到本院。第二項甚至允許借調分院或下級法院的法官來支援,整套機制是司法可近性的具體實踐。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為法庭開庭地點的例外規範,相對於第 84 條「法庭原則於法院內開庭」,本條允許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並得跨院調用法官,是落實偏遠及離島地區司法可近性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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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住偏鄉,可以要求法院來我家開庭嗎?▾
不是來你家,是法院可以指定管轄區域內適當地點臨時開庭,要不要採行由法院裁量。聲請方式是透過書面向承審法院遞狀,說明交通成本、人證集中地點等具體理由。內行人提示:聲請成功率不高,但被駁回不影響其他訴訟權利;若案件涉及多名居住偏遠地區的證人,成功率會明顯提升,因為這對法院本身也省事。
Q2臨時開庭和一般開庭,審判效力一樣嗎?▾
完全一樣。臨時開庭只是地點彈性,公開審理、當事人平等、辯論等程序規範依然全部適用,判決書會註明臨時開庭的具體位置。內行人提示:臨時開庭場地常借用公所、活動中心、學校,硬體不如正規法庭,律師應事先確認麥克風、獨立空間等,影響開庭品質。
Q3法院組織法第 85 條是什麼?▾
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於必要時,得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臨時開庭,是司法可近性的法源。
Q4什麼叫臨時開庭?▾
法院於必要時在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暫時開庭審理,不限於法院本身建築,常見於離島與偏遠地區。
Q5什麼情況算「必要時」?▾
當事人或證人交通不便、人證集中某地、現場勘驗需要、特定地區案件量集中等都可能構成,由法院裁量。
Q6臨時開庭的法官是誰?▾
除本院法官外,依第二項得以所屬分院或下級法院法官充任,降低臨時開庭的人力門檻。
Q7怎麼聲請法院臨時開庭?▾
以書面向承審法院遞狀,主張依法院組織法85條,載明交通成本、人證集中地點與建議場地。
Q8怎麼提高臨時開庭被准的機率?▾
案件涉及多名居於偏遠地區的證人時成功率較高,並可主動建議當地公所、活動中心等可借用場地。
Q9臨時開庭場地要注意什麼?▾
場地常借用公所、學校,硬體不如正規法庭,應事先確認麥克風、獨立空間等影響開庭品質的設備。
Q10聲請被駁回會有什麼後果?▾
不影響其他訴訟權利,且聲請已列入卷宗,不會被認為怠於行使權利,可改循視訊訊問。
Q11臨時開庭 vs 視訊訊問哪個好?▾
視訊省成本但證據力較弱;臨時開庭法官親到現場觀察,證據力高。視個案與證人所在地選擇。
Q12臨時開庭 vs 一般開庭差在哪?▾
只差在地點彈性,審判效力、公開審理、當事人平等等程序規範完全相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地點 | 證據力 | 成本 | 法源 |
|---|---|---|---|---|
| 一般開庭 | 法院內法庭 | 標準 | 當事人到院 | 法院組織法 §84 |
| 臨時開庭 | 管轄區域內指定地方 | 高(法官親到現場) | 法院派出 | 法院組織法 §85 |
| 視訊訊問 | 遠距連線 | 較弱 | 最低 | 民訴 §305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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