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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仁文速字第 3116 號
要旨
花蓮分院在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所在地設立台東臨時庭,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實施
主旨
本院花蓮分院在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所在地設立台東臨時庭,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奉司法院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八八) 院台廳司一字第○○八五三號函辦理。 (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始收悉) 。
二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之民、刑事上訴、抗告案件,及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民、刑事第一審案件,係由本院花蓮分院管轄,惟台東地區距離花蓮市甚為遙遠,訴訟當事人遠途跋涉,勞費不貲,為便利人民訴訟,應予改善。特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本院花蓮分院在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所在地設立台東臨時庭,受理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案件,及該地區依法令應由本院花蓮分院管轄之民、刑事第一審案件,並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