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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院仁文速字第 311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花蓮分院在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所在地設立台東臨時庭,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實施

主旨

本院花蓮分院在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所在地設立台東臨時庭,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 奉司法院八十八年一月十二日 (八八) 院台廳司一字第○○八五三號函辦理。 (本院於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始收悉) 。

二 臺灣台東地方法院之民、刑事上訴、抗告案件,及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民、刑事第一審案件,係由本院花蓮分院管轄,惟台東地區距離花蓮市甚為遙遠,訴訟當事人遠途跋涉,勞費不貲,為便利人民訴訟,應予改善。特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本院花蓮分院在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所在地設立台東臨時庭,受理不服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民、刑事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案件,及該地區依法令應由本院花蓮分院管轄之民、刑事第一審案件,並自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院仁文速字第 311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3 月 09 日發布,要旨:花蓮分院在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所在地設立台東臨時庭,自八十八年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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