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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86 條(公開審理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訴訟之辯論裁判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2. 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3. 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行公開程序之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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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3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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