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86 條(公開審理原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 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 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行公開程序之法庭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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