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86 條(公開審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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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86條規定訴訟辯論與裁判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裁定不予公開。
Q · 法院開庭一定要公開嗎?我可以隨便去旁聽嗎?
原則公開、人人可旁聽,但有法定事由法院得裁定不公開
依法院組織法第86條第一項,訴訟的辯論與裁判宣示應在公開法庭進行,原則上任何人都可進入旁聽。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裁定不予公開。民國114年修正增訂第二項,法庭空間不足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延伸旁聽席公開行之;第三項並將法庭秩序規定準用於延伸旁聽席。
白話解讀
司法為什麼必須公開?因為司法是少數可以用國家力量剝奪人民自由、財產、名譽的權力,這種權力如果在黑箱裡運作,就無法被監督也無法被信任。這條的第一項把「公開法庭」設為原則:任何人都可以走進法庭旁聽(除了特殊例外)。但 2025 年 6 月剛通過的修正案做了一個關鍵改變:第二項首次允許法院用「科技設備」把法庭的聲音影像傳到法院內其他空間的旁聽席。這代表什麼?大案子(像柯文哲案、太陽花、廢死辯論等)旁聽人數爆滿時,法院不必再用抽籤決定誰能進入,可以開「延伸旁聽席」用視訊轉播。這是司法公開原則在科技時代的具體升級。
法律定性
公開審理原則指訴訟的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應於公開法庭進行,使任何人均得旁聽,藉公眾與媒體監督確保司法權行使的透明與可信。其例外為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裁定不公開;並於法庭空間不足時,得以科技設備設置延伸旁聽席延伸公開。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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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隨便去法院旁聽任何案件嗎?
原則上可以。法院大廳通常有當日開庭表,可挑選想旁聽的案件直接進入該法庭。但有些案件會被裁定不公開(少年、性侵、家事、特定政治案件),這時旁聽會被阻止。
Q22025年新增的科技設備延伸旁聽席是什麼?
民國114年新增第二項:當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可用科技設備把開庭聲音影像傳送到同法院內其他空間的延伸旁聽席,仍屬公開審理,禁止錄影等規範一樣適用。
Q3我打離婚官司,可以要求不公開嗎?
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原則上不公開審理,與本條不同,離婚案件不需特別聲請就會不公開。若在家事法庭以外場合想不公開,須主動聲請並提出妨害善良風俗或隱私保護的具體理由。
Q4法院開庭可以旁聽嗎?
原則可以。公開審理是原則,看當日開庭表即可進入該法庭旁聽,被裁定不公開的案件除外。
Q5法院組織法第86條是什麼?
公開審理原則的法源:辯論與裁判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例外得不公開,114年增訂科技延伸旁聽席。
Q6延伸旁聽席是什麼意思?
法庭空間不足時,以科技設備把開庭聲音影像傳到同法院內其他空間供旁聽,仍屬公開審理。
Q7什麼情況法院會不公開審理?
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裁定不公開;家事、少年案件另有特別法。
Q8怎麼聲請法院不公開審理?
於程序開始時當庭聲請,書狀寫明公開造成的具體不利並扣合法定事由,由法院裁定並記明筆錄。
Q9怎麼去法院旁聽重大案件?
查當日開庭表找法庭,大案件可能發旁聽證或抽籤,114年後得以延伸旁聽席增加名額。
Q10法院裁定不公開我可以怎麼反對?
當庭聲明異議並請求記明筆錄,主張欠缺國安、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法定事由。
Q11想旁聽要準備什麼?
攜帶身分證件、提早到場、關閉手機、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錄音錄影或鼓譟。
Q12一般法院公開審理 vs 家事事件不公開差在哪?
一般法院依本條原則公開;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原則不公開,不需另行聲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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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3 版
(0211008 制定)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執達員亦同。
(0781208 全文修正)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韓國立法例,增加「國家安全」一語,遇審判案件涉及軍事、外交、國防科技等事件,即得不予公開,以免機密外洩。
(1140627 修正)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前項應公開之程序,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之規定,於前項行公開程序之法庭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依據原條文,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除但書限制外,原則上應以公開法庭行之。惟實務上,因法庭空間大小之實質物理限制,於法定出席之人外,常無法提供或僅能提供少數公眾旁聽之席位,爰增訂第二項,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二、考量延伸旁聽席性質上仍屬法院進行法庭活動之場所,因此審判長之權責及在庭之人應受之相關規範,仍應一併準用之,爰增訂第三項。
- 辯論名詞
- 裁判名詞
- 宣示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之虞名詞
- 開庭名詞
- 適名詞
- 第八十四條第四項、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五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法院組織法 第 84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88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89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91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94 條條文
- 法院組織法 第 95 條條文
書記官於權限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執達員亦同。
一、條次變更。 二、參照韓國立法例,增加「國家安全」一語,遇審判案件涉及軍事、外交、國防科技等事件,即得不予公開,以免機密外洩。
一、依據原條文,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除但書限制外,原則上應以公開法庭行之。惟實務上,因法庭空間大小之實質物理限制,於法定出席之人外,常無法提供或僅能提供少數公眾旁聽之席位,爰增訂第二項,於法庭空間無法容納合理人數時,法院得以科技設備將開庭之聲音、影像傳送至同法院內適當空間之旁聽席公開行之。 二、考量延伸旁聽席性質上仍屬法院進行法庭活動之場所,因此審判長之權責及在庭之人應受之相關規範,仍應一併準用之,爰增訂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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