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少家二字第 1080026214 號
要旨
檢送「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相關法令彙整表」及「裁判書公開及公示送達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作業參考範例」
主旨
為保障兒童及少年隱私與最佳利益,檢送「不得揭露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相關法令彙整表」及「裁判書公開及公示送達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作業參考範例」各 1 份,請切實向所屬宣達,辦理涉及兒童及少年之裁判書公開、宣示、公示送達或發布新聞稿時,參照相關法令規定及作業原則妥處,並於 108 年 9 月 30 日前依附表填復宣達情形,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據各界反應,本院外網之「裁判書查詢」及「判解函釋」中,裁判內容涉有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部分,時有識別資料遮掩不全之情事,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9 條規定之疑慮;臺北巿政府亦函請裁判書公開時,應落實前開法律規定。
二、兒童權利公約已揭示之兒童最佳利益及隱私權保障原則,故法院於辦理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86 條之裁判宣示及裁判書公開作業時,應妥適遮掩足資識別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以資周全,並避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而受裁罰,爰彙整不得揭露兒童及少年身分資訊之相關法令與裁判書及公示送達之遮掩作業參考範例,以利辦理旨揭作業時有所依循,並請確實宣達。
正本
本院所屬各機關(37)
副本
本院民事廳(含附件)、本院刑事廳(含附件)、本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含附件)、本院少年及家事廳(含附件)、本院司法行政廳(含附件)、本院大法官書記處(含附件)、本院公共關係處(含附件)、本院資訊處(請置於法學檢索系統函釋專區)(含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