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法院組織法87不公開審判

快速跳轉
  1. 1.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2. 2.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規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當庭宣示不公開理由,並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使不公開成為須附理由的有限例外。

Q · 法庭不公開,我還能進去旁聽嗎?

可以,依第二項向審判長聲請

依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第二項,縱使法庭已裁定不公開,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實務上以家屬、研究者、相關專業人士成功率較高;想旁聽者最好開庭前以書面向書記官提出聲請,說明身分並表明不會干擾程序。准否由審判長裁量,無上訴空間。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86條)規定公開審理是原則,這條接著規定:如果法院決定不公開,第一審判長必須當庭把「為什麼不公開」的理由宣示出來。這個設計很重要:它讓「不公開」不能無理由執行。法官不能說「今天不公開沒有理由就是不公開」,必須當庭講清楚理由(妨害國家安全?善良風俗?公共秩序?)並記入筆錄。第二項則開了一個小門:就算決定不公開,審判長仍可以允許「無妨礙」的人旁聽(例如該案件的研究者、學生、相關公益團體代表)。整套設計確保「不公開」是受限制的例外,不是法官的任意特權。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為法庭不公開的程序控制規範,包含兩道防線:第一項課予審判長「宣示不公開理由」的義務,使不公開決定公開化、記錄化而可受日後審查;第二項則賦予審判長裁量,得允許無妨礙程序進行之人旁聽,使不公開不致成為絕對封閉。整體確保不公開是有理由、有限度、可監督的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官說不公開但沒講理由怎麼辦?

違反第一項。可當庭聲明異議要求審判長補充宣示理由並記入筆錄。如果審判長拒絕,這構成程序瑕疵,是日後上訴或聲請再審的事由之一。內行人提示:當庭異議的關鍵是要求記入筆錄,書記官可能不會主動寫,你或律師要明確說「請求將以下異議內容記載於筆錄」。

Q2案件不公開但我想旁聽,有辦法嗎?

可以依第二項向審判長聲請以「無妨礙之人」身分旁聽。聲請最好在開庭前以書面提出,說明你的身分(學者、家屬、媒體、公益團體代表)和你不會干擾程序。准否由審判長裁量,沒有上訴空間。內行人提示:身分認定上「家屬」「研究者」「相關專業人士」成功率較高;媒體記者要看案件性質,敏感政治案件機率較高,私密家事案件機率較低。

Q3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是什麼?

規範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須宣示理由、且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的程序控制條文。

Q4什麼是無妨礙之人?

不會干擾審判程序進行、經審判長允許得旁聽不公開法庭的特定人,如家屬、研究者、相關專業人士。

Q5不公開審理是什麼意思?

因妨害國安、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庭排除一般公眾旁聽的程序例外,與公開審理原則相對。

Q6宣示理由是什麼?

審判長就不公開決定當庭說明法定事由的義務,使決定公開化、記錄化而可受審查。

Q7案件不公開怎麼聲請旁聽?

依第二項當庭或開庭前書面向審判長聲請,說明身分並表明不會干擾程序即可。

Q8法官沒宣示理由怎麼異議?

當庭明確表示「請求將以下異議內容記載於筆錄」,確保程序瑕疵被記錄。

Q9怎麼證明法官沒宣示理由?

靠開庭筆錄與法庭錄音(第90條),若筆錄未載理由即為佐證。

Q10聲請旁聽被拒怎麼辦?

准否屬審判長裁量無救濟途徑,可改循其他合法管道取得程序資訊。

Q11不公開審理 vs 公開審理差在哪?

公開為原則任何人可旁聽;不公開為例外原則禁止旁聽,且須宣示理由。

Q12法院組織法不公開 vs 家事事件法不公開差在哪?

家事事件法第9條為法定當然不公開;本條是一般訴訟裁量不公開時的程序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82条(裁判の公開・対審の非公開)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109조(재판공개주의와 비공개 예외)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开审判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者不公开审理)
德國GVG §§ 169-175(Öffentlichkeit;§ 174: Ausschluss-Beschluss ist öffentlich zu verkünden)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111-12(publicité des débats)et huis clos
美國U.S. Const. 1st & 6th Amend.(right of public access;Press-Enterprise Co. v. Superior Cour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11008 制定)

司法行政之監督,依左列之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督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   二、司法行政部部長,監督最高法院所設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及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檢察長監督全國檢察官。   七、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監督該省或該特別區域內之檢察官。   八、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監督該區域內之檢察官。   九、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監督該院及分院檢察官。

(0690610 修正)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之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各級檢察機關行政之監督,依左列之規定:   一、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檢察機關。   二、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並監督全國檢察官。   三、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監督該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   四、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監督該檢察處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   五、地方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監督該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   六、地方法院分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監督該檢察處。

立法理由一、審檢分隸後,將法院及檢察機關之行政監督,分列二項,予以規定。   二、依原法院組織法,各級法院之行政監督,最高法院由司法院院長監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司法行政部部長監督。審檢分隸後,各級法院改由司法院院長監督。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後檢察機關應由法務部部長監督。   三、我國幅員廣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分布全國各地,情況不一,故法院行政監督仍依現制,由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及地方法院分院院長之行政監督權,亦依此原則,類推辦理。   四、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該署之首長,對該署自負監督之責;此外,本於檢察一體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檢察官事務並負監督全國檢察官之責。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檢察機關配置於各級法院,分布於全國各地,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在一般行政事務方面,監督該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在檢察官事務方面,並監督該區域內之檢察官。條文內定為監督該檢察處者,即兼含一般行政事務及檢察官事務之監督也。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與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之監督,亦依此原則,類推辦理。

(0781208 全文修正)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立法理由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

  • 宣示名詞
(0211008 制定)

司法行政之監督,依左列之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督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最高法院。   二、司法行政部部長,監督最高法院所設檢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及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檢察長監督全國檢察官。   七、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監督該省或該特別區域內之檢察官。   八、高等法院分院首席檢察官,監督該區域內之檢察官。   九、地方法院首席檢察官,監督該院及分院檢察官。

(0690610 修正)

一、審檢分隸後,將法院及檢察機關之行政監督,分列二項,予以規定。   二、依原法院組織法,各級法院之行政監督,最高法院由司法院院長監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由司法行政部部長監督。審檢分隸後,各級法院改由司法院院長監督。司法行政部改為法務部後檢察機關應由法務部部長監督。   三、我國幅員廣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分布全國各地,情況不一,故法院行政監督仍依現制,由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分院院長、地方法院院長,及地方法院分院院長之行政監督權,亦依此原則,類推辦理。   四、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為該署之首長,對該署自負監督之責;此外,本於檢察一體之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對於檢察官事務並負監督全國檢察官之責。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檢察機關配置於各級法院,分布於全國各地,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在一般行政事務方面,監督該檢察處,及其分院檢察處與所屬下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在檢察官事務方面,並監督該區域內之檢察官。條文內定為監督該檢察處者,即兼含一般行政事務及檢察官事務之監督也。高等法院分院檢察處,與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處之監督,亦依此原則,類推辦理。

(0781208 全文修正)

原條文第六十八條移列。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規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