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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法院組織法 第 87 條(不公開審判)

  1. 1.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
  2. 2.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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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規定,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當庭宣示不公開理由,並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使不公開成為須附理由的有限例外。

Q · 法庭不公開,我還能進去旁聽嗎?

依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第二項,縱使法庭已裁定不公開,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實務上以家屬、研究者、相關專業人士成功率較高;想旁聽者最好開庭前以書面向書記官提出聲請,說明身分並表明不會干擾程序。准否由審判長裁量,無上訴空間。

白話解讀

前一條(第86條)規定公開審理是原則,這條接著規定:如果法院決定不公開,第一審判長必須當庭把「為什麼不公開」的理由宣示出來。這個設計很重要:它讓「不公開」不能無理由執行。法官不能說「今天不公開沒有理由就是不公開」,必須當庭講清楚理由(妨害國家安全?善良風俗?公共秩序?)並記入筆錄。第二項則開了一個小門:就算決定不公開,審判長仍可以允許「無妨礙」的人旁聽(例如該案件的研究者、學生、相關公益團體代表)。整套設計確保「不公開」是受限制的例外,不是法官的任意特權。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為法庭不公開的程序控制規範,包含兩道防線:第一項課予審判長「宣示不公開理由」的義務,使不公開決定公開化、記錄化而可受日後審查;第二項則賦予審判長裁量,得允許無妨礙程序進行之人旁聽,使不公開不致成為絕對封閉。整體確保不公開是有理由、有限度、可監督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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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說不公開但沒講理由怎麼辦?

違反第一項。可當庭聲明異議要求審判長補充宣示理由並記入筆錄。如果審判長拒絕,這構成程序瑕疵,是日後上訴或聲請再審的事由之一。內行人提示:當庭異議的關鍵是要求記入筆錄,書記官可能不會主動寫,你或律師要明確說「請求將以下異議內容記載於筆錄」。

Q2案件不公開但我想旁聽,有辦法嗎?

可以依第二項向審判長聲請以「無妨礙之人」身分旁聽。聲請最好在開庭前以書面提出,說明你的身分(學者、家屬、媒體、公益團體代表)和你不會干擾程序。准否由審判長裁量,沒有上訴空間。內行人提示:身分認定上「家屬」「研究者」「相關專業人士」成功率較高;媒體記者要看案件性質,敏感政治案件機率較高,私密家事案件機率較低。

Q3法院組織法第 87 條是什麼?

規範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須宣示理由、且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的程序控制條文。

Q4什麼是無妨礙之人?

不會干擾審判程序進行、經審判長允許得旁聽不公開法庭的特定人,如家屬、研究者、相關專業人士。

Q5不公開審理是什麼意思?

因妨害國安、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法庭排除一般公眾旁聽的程序例外,與公開審理原則相對。

Q6宣示理由是什麼?

審判長就不公開決定當庭說明法定事由的義務,使決定公開化、記錄化而可受審查。

Q7案件不公開怎麼聲請旁聽?

依第二項當庭或開庭前書面向審判長聲請,說明身分並表明不會干擾程序即可。

Q8法官沒宣示理由怎麼異議?

當庭明確表示「請求將以下異議內容記載於筆錄」,確保程序瑕疵被記錄。

Q9怎麼證明法官沒宣示理由?

靠開庭筆錄與法庭錄音(第90條),若筆錄未載理由即為佐證。

Q10聲請旁聽被拒怎麼辦?

准否屬審判長裁量無救濟途徑,可改循其他合法管道取得程序資訊。

Q11不公開審理 vs 公開審理差在哪?

公開為原則任何人可旁聽;不公開為例外原則禁止旁聽,且須宣示理由。

Q12法院組織法不公開 vs 家事事件法不公開差在哪?

家事事件法第9條為法定當然不公開;本條是一般訴訟裁量不公開時的程序規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日本国憲法第82条(裁判の公開・対審の非公開)
🇰🇷 韓國대한민국 헌법 제109조(재판공개주의와 비공개 예외)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开审判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者不公开审理)
🇩🇪 德國GVG §§ 169-175(Öffentlichkeit;§ 174: Ausschluss-Beschluss ist öffentlich zu verkünden)
🇫🇷 法國Code de l'organisation judiciaire art. L111-12(publicité des débats)et huis clos
🇺🇸 美國U.S. Const. 1st & 6th Amend.(right of public access;Press-Enterprise Co. v. Superior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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