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組織法 第 84 條(開庭地點、席位之設置及法庭秩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3.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4.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5.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