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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84開庭地點、席位之設置及法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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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 2.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3. 3.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4. 4.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5. 5.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84條規定開庭於法院內為之,席位布置須依當事人平等原則,在庭之人於陳述及審判長蒞庭、宣判時應起立。

Q · 為什麼法庭裡被告和檢察官的位置要對稱?

法院組織法84條明定席位依當事人平等原則布置

依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二項,法院內開庭時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這就是被告席與檢察官席對稱、桌椅高度相當的法律依據。同條第三、四項另規定在庭之人陳述及審判長蒞庭、宣示判決時應起立,屬法庭秩序的明文要求,違反者審判長得依維持秩序之權處理。

白話解讀

如果你曾經坐在法庭旁聽席,可能注意到一件事:法官蒞庭時所有人都要起立,被告律師和檢察官的桌子高度幾乎一樣寬度幾乎一樣,距離法官席的距離也對稱。這些不是禮儀,是這條法律寫下來的命令。第二項用法律語言寫下了一個原則:「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聽起來像形式,但它代表的是一個結構性宣告:在這個房間裡,被告和檢察官的位階是平等的,沒有人天生比較高。第三項規定的起立與否,是法庭尊嚴和秩序的物理表現。違反這些秩序的後果不只是難看,是可能被審判長以維持法庭秩序為由命令退庭。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84條為法庭開閉與秩序的基礎規範:第一項定開庭以法院內為原則、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外;第二項要求法庭席位布置須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使訴訟兩造在空間上地位對等;第三、四項規定在庭之人陳述及審判長蒞庭、宣示判決時的起立義務;第五項授權司法院訂定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去旁聽,不起立會怎樣?

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四項規定「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旁聽者也包括在內。違反時審判長會先口頭提醒,不聽會被法警請出去。重點是法庭秩序的維持。內行人提示:帶長輩或行動不便者旁聽,可在開庭前向法警說明,通常會獲准免起立,事先說明比現場被點名好。

Q2被告被銬手銬坐被告席,這算違反「當事人平等」嗎?

實務上有爭議。原則上被告非有逃亡、自殘或脫逃之虞,不應於法庭內施加戒具。律師可在開庭時主張依本條第二項當事人平等原則請求解銬。內行人提示:被告若律師沒主動提,可以自己提,這是你的權利,且最好在法官進場前向法警提出,進場後才提時機已晚。

Q3法庭席位為什麼要對稱?

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二項明定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使訴訟兩造在空間上地位對等。內行人提示:席位弄錯不會直接影響案件,但會讓你看起來像外行人;提早到庭就定位,能給法官「有準備」的第一印象。

Q4法院組織法84條是什麼?

規範開庭地點、法庭席位依當事人平等原則布置、在庭之人起立義務,及司法院訂定席位與旁聽規則之授權。

Q5當事人平等原則在法庭怎麼體現?

第二項要求席位、桌椅高度、與法官席距離對稱,使原告/被告(及檢察官)在空間上地位對等。

Q6「在庭之人」包含哪些人?

在庭實施訴訟程序的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訴訟關係人,以及旁聽者。

Q7起立義務的法律依據在哪?

第三項規定陳述時起立、復坐;第四項規定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Q8出庭時席位該怎麼坐?

提早到庭觀察,原告一般在法官席左前、被告在右前,就定位整理文件,避免開庭慌亂。

Q9被告怎麼請求開庭時解除手銬?

非有逃亡、自殘或脫逃之虞者,可於審判長蒞庭前向法警或開庭時依本條第二項當事人平等原則請求解銬。

Q10帶行動不便家人旁聽要怎麼處理起立?

開庭前先向法警說明,通常獲准免起立,事先說明比現場被點名好。

Q11覺得席位被矮化時怎麼主張?

於程序開始時向審判長表示,依第84條第二項當事人平等原則請求調整席位安排。

Q12開庭一定要在法院內嗎?例外是什麼?

原則於法院內,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例外,如現場勘驗、醫院訊問等,此時法庭規則仍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身分陳述時是否起立審判長蒞庭/宣判時席位
參與審判之法官否(除外)依職務法官席
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是(未經許可)依當事人平等原則對稱布置
檢察官與被告席對稱
旁聽者不適用是(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旁聽席

陳述時是否起立

參與審判之法官
否(除外)
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
是(未經許可)
檢察官
旁聽者
不適用

審判長蒞庭/宣判時

參與審判之法官
依職務
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
檢察官
旁聽者
是(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席位

參與審判之法官
法官席
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
依當事人平等原則對稱布置
檢察官
與被告席對稱
旁聽者
旁聽席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裁判所法(法廷の秩序維持)/法廷等の秩序維持に関する法律
韓國법원조직법(법정 질서유지)
中國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庭审秩序、席位设置)
德國GVG §§ 169, 176(Öffentlichkeit der Verhandlung, Sitzungspolizei)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0781208 全文修正)

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   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   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   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中「推事」修正為「法官」。

  • 訴訟關係名詞
  • 宣示判決名詞
(0211008 制定)

法院處理事務,應互相協助。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將原條文中「推事」修正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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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規定:「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