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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司一字第 0940016084 號
要旨
有關「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之修正部份,經司法院 94 年 7 月 8 日修正發布,並檢送修正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一份
主旨
檢送 94 年 7 月 8 日修正發布之「法庭席位布置規則」,其中民、刑事及少年刑事法庭席位之施行日期如說明二,請轉知所屬檢察機關或相關律師公會,請查照。
說明
一、為配合民、刑事訴訟制度之修正,使法庭審判活動更形順暢,並落實人權保障及當事人平等之精神,本院前於 93 年 4 月 27 日指定臺灣板橋、士林、雲林、花蓮 4 所地方法院,自 93 年 7 月 1 日起至同年 12 年 31 日止,就民、刑事法庭席位布置試辦方案進行為期 6 個月之實證評估,並於 94 年 5 月 26 日召開試辦方案成效檢討會議,就法庭席位基本架構之設計、活動空間之配置、法檯高度及各席位相對位置等式辦成果,邀請檢、辯、民間團體及試辦法院代表共同研討,並作為此次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修正之參考。
二、本次修正除少年保護法庭未修正外,其餘民、刑事及少年刑事法庭硬體設施與席位架構均有變動,須由各法院配合編列預算整建法庭或酌定過渡期間逐步調適施行,爰訂定期間如下:
(一) 民、刑事及少年刑事法庭席位布置至遲應於 95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工並施行。
(二) 刑事 (含少年刑事) 法庭書記官席於 97 年 12 月 31 日前得暫段於法官席右側,至逕自 98 年 1 月 1 日起依本規則第 4 條第2 項施行。
三、檢附前揭規則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正本
法務部、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北律師公會
副本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附件
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 1 條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為下列四種:
一、民事法庭席位。
二、刑事法庭席位。
三、少年刑事法庭席位。
四、少年保護法庭席位。
前項法庭席位之布置,如附圖一、二、三、四。
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最高法院之法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門。
第 4 條 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無高度。
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席、通譯席,均面向旁聽區。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民事法庭、刑事法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候補法官席。
依民事、刑事或少年刑事訴訟之規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人及代理人席、少年被告及法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席外,另設應訊台。
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案件需要,酌增席位。
第 5 條 民事法庭之庭務員及刑事法庭、少年刑事法庭之法警,開庭時站立於欄杆兩側,受審判長或書記官之指揮,執行法庭勤務,不另設席。
第 6 條 旁聽區置學習司法官席、學習律師、記者席,並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增減旁聽席座椅。
旁聽區出入口之門上,得視需要設計探視窗。
第 7 條 少年保護法庭之席位,應用橢圓型或長方型會議桌布置,以親和、教化與輔導之方法,取代嚴肅之審判氣氛。
第 8 條 法官、檢察官及書記官由法庭後側門進出法庭,刑事在押被告之通路應與其他訴訟關係人分開,其設計由各法院依實際情形酌定之。
第 9 條 法庭天花板及四周牆壁宜漆乳白色,以顯軒敞莊嚴之氣氛。桌椅褐色或原木色。職稱名牌,木質,置於桌面。其他席位,以塑膠類板片標示,粘著於座椅等適當位置。
法官席桌面設置法槌,供法官使用。
第 10 條 錄音、錄影及其他電子器材,應加固定,其附屬線路應敷設地下,力求整潔。
第 11 條 為調整法庭席位布置,司法院於修正本規則前,得先行指定法院試辦,以進行實證評估。
前項試辦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 12 條 本規則除另訂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