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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2.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3.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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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6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II 前項公開,Exc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III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 德國、日本並未將判決幾乎全部上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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