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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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應定期公開裁判書,可遮蔽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識別資料但保留姓名,檢察署並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
Q · 法院的判決書一般人查得到嗎?
查得到。原則公開、免費、不用申請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各級法院應定期公開裁判書,原則公開、例外才不公開(少年、性侵等)。任何人都能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免費搜尋,不需申請、不需付費。公開時會遮蔽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識別資料,但當事人姓名原則上仍會出現。第三項並規定檢察署在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才公開起訴書,以保護無罪推定。
白話解讀
在台灣,你不需要是律師、不需要付錢,就能讀到幾乎所有法院的判決書全文。這在很多國家是奢侈品,在台灣是國民權利,依據就在這條。它命令所有法院定期公開判決書,並且 2018 年後連檢察官的起訴書也要公開(在第一審判決後)。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你可以查到任何一個對手、任何一個合作對象、任何一個可能要嫁娶或合夥的人,過去有沒有上過法院、為什麼上法院、結果怎樣。你也可以查到承辦你案件的法官過去判過類似案件的傾向。這條法律把「司法透明」從口號變成可操作的工具,問題只在你會不會用。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為司法公開的組織法依據,採「原則公開、例外不公開、敏感個資去識別」三層設計:第一項命各級法院定期公開裁判書,第二項授權遮蔽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識別資料但保留姓名,第三項將公開範圍從法院裁判書延伸至檢察署起訴書,並以第一審裁判後為公開時點。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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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可以查我前男友有沒有家暴前科嗎?
可以查公開的民事保護令裁定和刑事判決。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姓名即可。但只能查到曾進入司法程序的紀錄,未報案或撤告的不會有;通緝、警方未起訴等非判決資料也不在本條公開範圍。內行人提示:用全名加居住縣市縮小範圍,發現可疑紀錄記下裁判字號再調全文確認是否同一人。
Q2判決書公開之後我的名字在 Google 上會搜得到嗎?
極有可能。司法院系統雖有 robots.txt 限制,但部分第三方網站會抓取判決書並開放索引,全名加案由可能在 Google 搜得到。內行人提示:若第三方網站揭露的內容過時或不正確,可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向該網站要求刪除或更正,不必透過法院;法院端依本條公開,你對再次散布的網站另有獨立的個資請求權。
Q3起訴書也能公開?我被起訴但還沒判決,會不會先被公審?
不會。第三項規定起訴書在第一審判決後才公開,而非起訴當下就公開,設計上就是為了避免破壞無罪推定。內行人提示:若媒體在一審判決前就拿到並引用起訴書內容,通常是從當事人或律師端取得,不是這個公開系統,源頭可能涉及違反偵查不公開。
Q4法院組織法83條是什麼?
規定各級法院應定期公開裁判書、檢察署公開起訴書的司法透明依據,採原則公開加去識別設計。
Q5裁判書公開和起訴書公開差在哪?
裁判書由法院定期公開;起訴書由檢察署在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才公開,時點延後以保護無罪推定。
Q6什麼叫裁判書去識別?
公開時遮蔽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足資識別特定個人的資料,但姓名原則上仍保留。
Q7公開裁判書跟公開審理是同一件事嗎?
不是。公開審理(第86條)指開庭過程公開;本條是裁判書文件公開,兩者構成完整司法透明。
Q8怎麼查一個人的判決紀錄?
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輸入全名,免費免申請,必要時加縣市縮小同名範圍。
Q9判決書露出我不該公開的個資怎麼辦?
依個資法向承辦法院申請補強去識別,越早提出越有利。
Q10查判決書要花錢嗎?
官方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免費查詢,不需付費或委任律師。
Q11怎麼確認查到的是同一個人?
記下裁判字號調閱全文比對,並用居住縣市、案由縮小同名同姓範圍。
Q12法院組織法83條 vs 個資法哪個管得到我的判決個資?
法院端依本條公開並去識別;對再次散布的第三方網站,你另有個資法第11條的刪除更正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judgment_disclosure | indictment_disclosure |
|---|---|---|
| 公開對象 | 各級法院及分院的裁判書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的起訴書 |
| 公開時點 | 裁判確定後定期公開 | 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才公開 |
| 去識別規則 | 遮蔽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識別資料、保留姓名 | 準用前二項,同樣遮蔽識別資料、保留姓名 |
| 制度目的 | 監督審判、便利查詢 | 監督檢方並兼顧無罪推定(故延後至判決後) |
judgment_disclosure
- 公開對象
- 各級法院及分院的裁判書
- 公開時點
- 裁判確定後定期公開
- 去識別規則
- 遮蔽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識別資料、保留姓名
- 制度目的
- 監督審判、便利查詢
indictment_disclosure
- 公開對象
-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的起訴書
- 公開時點
- 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才公開
- 去識別規則
- 準用前二項,同樣遮蔽識別資料、保留姓名
- 制度目的
- 監督檢方並兼顧無罪推定(故延後至判決後)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211008 制定)
評議時各推事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但應嚴守秘密。
(0781208 全文修正)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刊載裁判書全文。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判載裁判書全文,讓法學界的人士可據此監視,使不肖法官不能以法學專門知識逞其狡辯之能,對類似的案子做不同的裁判。
(0991105 修正)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之有效機制,惟本條僅規定於公報上刊載裁判書全文之方式,不足因應資訊社會之需求;且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及例外但書之規定。 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二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1070522 修正)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刑事訴訟法課以檢察官於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提起公訴之「法定性義務」,亦要求檢察官必須就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擔綱之角色,非僅僅為一造當事人,更必須居於法律守護者之角色,為刑事訴訟案件之開啟及進行把關。從而,應透過資訊之透明化,使公眾得藉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為公開檢驗,以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 三、公開起訴書係為透過資訊之透明化達到檢視檢察官起訴品質之目的,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惟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爰增訂第三項,並限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始應公開起訴書,方能兼顧公眾利益及當事人權益,另本項起訴書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之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1101123 修正)
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應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公開起訴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文字。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 裁判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起訴書名詞
評議時各推事之意見,應記載於評議簿,但應嚴守秘密。
一、本條新增。 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判載裁判書全文,讓法學界的人士可據此監視,使不肖法官不能以法學專門知識逞其狡辯之能,對類似的案子做不同的裁判。
一、人民有知的權利,裁判書之公開係監督司法審判之有效機制,惟本條僅規定於公報上刊載裁判書全文之方式,不足因應資訊社會之需求;且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法律對裁判書之公開有一定之限制,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及例外但書之規定。 二、基於人性尊嚴之維護、個人主體性之確保及人格之自由發展,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人民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號解釋參照)。裁判書全文包含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此屬資訊隱私權(或稱資訊自決權)之保護範圍,為平衡「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並顧及公開技術有其極限,避免執行上窒礙難行,爰增訂第二項,原則上自然人之姓名應予公開,但於公開技術可行範圍內,得限制裁判書內容中自然人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一、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二、刑事訴訟法課以檢察官於依偵查所得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提起公訴之「法定性義務」,亦要求檢察官必須就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檢察官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所擔綱之角色,非僅僅為一造當事人,更必須居於法律守護者之角色,為刑事訴訟案件之開啟及進行把關。從而,應透過資訊之透明化,使公眾得藉由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等事項為公開檢驗,以加強對檢察官履行法定性義務及客觀性義務之監督。 三、公開起訴書係為透過資訊之透明化達到檢視檢察官起訴品質之目的,並強化社會公眾監督檢察官之職權行使。惟考量無罪推定原則及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爰增訂第三項,並限於第一審裁判書公開後始應公開起訴書,方能兼顧公眾利益及當事人權益,另本項起訴書包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經法院採納為判決基礎之追加起訴書、併辦意旨書。
一、配合第一百十四條之二檢察機關名稱之改稱,修正原條文第三項文字。 二、第一項、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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