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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預覽 ↗
觀諸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理由可知,立法者已充分權衡法院公開裁判書議題中,「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而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為現行條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145號行政判決預覽 ↗
、國家機密保護法、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等限制公開內容之特別規定,是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本應予以公開裁判書上之自然人姓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52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另本件判決並無公開當事人身分證字號、住所地等個人隱私資料,而自然人姓名係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所規定法院判決書應公開之部分,聲請人聲請將其姓名隱密不符法院組織法第83條之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9年度抗字第315號民事裁定預覽 ↗
另系爭判決並無公開當事人身分證字號、住所地等個人隱私資料,而自然人姓名係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所規定法院判決書應公開之部分,抗告人聲請將其姓名隱密不符法院組織法第83條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號民事裁定預覽 ↗
換言之,於本件情形,應優先保障當事人之資訊隱私權,適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之規定,排除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42號行政判決預覽 ↗
私權之保障雖非絕對,但國家僅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相關法令及行政措施並應受比例原則之拘束,此有司法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3號解釋可參。㈡法院組織法第83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預覽 ↗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75號刑事裁定預覽 ↗
次按法院組織法第83條按「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58號刑事裁定預覽 ↗
前項公開,除自然人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2項定有明文。其立法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勞抗字第74號民事裁定預覽 ↗
準此,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法律明文規定」之情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預覽 ↗
觀諸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之修正理由可知,立法者已充分權衡法院公開裁判書議題中,「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而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為現行條文。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733號行政裁定預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訂有明文。而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預覽 ↗
,並參司法院秘書長101年10月29日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釋:「…說明: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550號刑事裁定預覽 ↗
觀諸法院組織法第83條修正理由可知,立法者已充分權衡法院公開裁判書議題中,「人民知的權利」與「個人資訊隱私權」之衝突,而修正法院組織法第83條為現行條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交抗字第11號行政裁定預覽 ↗
法第16條第1款訂有明文。而法院組織法第83條規定:「(第1項)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0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1號行政裁定預覽 ↗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47條準用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2項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抗字第6號刑事裁定預覽 ↗
又參司法院秘書長101年10月29日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釋:「…說明: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有關各級法院裁判書公開規定,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
臺北簡易庭115年度北國小字第2號民事判決預覽 ↗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第1款亦有明定。是以,法院組織法第83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14年度聲字第1289號刑事裁定預覽 ↗
而上開判決內之被害人姓名,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5條第3項規定,不得揭露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而屬於法院組織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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