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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390153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10 日

要旨

法院辦理刑事偵查中聲請提審及羈押等強制處分案件,其裁定因涉及偵查事務,允依法不予公開

主旨

有關法院辦理刑事偵查中聲請提審及羈押等強制處分案件,其裁定(含提審聲請書等附件)因涉及偵查事務,允依法不予公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務部 113 年 8 月 28 日法檢字第 11300186280 號函辦理。二、按偵查,不公開之。所謂偵查不公開,包括偵查程序、內容及所得之心證均不公開。又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45 條第 1 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7 條、法院組織法第 83條第 1 項規定參照)。是法院辦理旨揭事項,允依上開規定妥適辦理。

三、為利法院辦理旨揭事項,本院業將各法院已上傳之是類裁定變更為不公開,並修正「法院裁判書公開作業要點(草案)」辨識規則清單,書記官於上傳旨揭裁定時,系統將預設提醒不公開。

正本

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請轉行查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副本

法務部、本院資訊處(請更新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院台廳刑一字第 11390153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10 日發布,要旨:法院辦理刑事偵查中聲請提審及羈押等強制處分案件,其裁定因涉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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