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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82 條(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其職務之暫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2.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3.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4.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5.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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