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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法院組織法81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等之變更

快速跳轉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規定,已預定的事務分配與法官配置,遇案件或法官增減等事故須變更時,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

Q · 我的案件審理中突然換法官,合法嗎?

看有無客觀事由,純因個案而換法官即屬違法

依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年度預定的事務分配在發生案件或法官增減、其他事故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變更。關鍵在於必須有客觀事由(如法官退休、調職、案量失衡),且變更紀錄應留存;若僅因個案內容變敏感而調整承辦法官,即違反法定法官原則,可作為聲請法官迴避或上訴的理由。

白話解讀

年度開始前定好的事務分配,遇到中途有法官調職、新進、生病、案件量爆增怎麼辦?要全院再開一次會嗎?這條給了務實的答案:不用,由院長徵詢相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就可以調整。聽起來很方便,但這條同時也是法定法官原則最脆弱的破口。年初的會議是公開、合議的,所有規則攤開來定。但中途調整是由院長主導的非正式徵詢。如果不謹慎,就可能變成「某個敏感案件出現後,院長以某個理由把它調到特定法官手上」。所以實務上這條的運用必須有清楚的客觀理由(人事異動、案件數量平衡),而且調整紀錄必須留存,否則就是違反法定法官原則的明顯瑕疵。

法律定性

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為法院內部事務分配的變更規範:年度預定的事務分配、代理次序與合議審判法官配置,在因案件或法官增減等客觀事故而有變更必要時,授權院長於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決定,是法定法官原則與司法行政彈性間的折衷機制。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案件中途換法官,這合法嗎?

看更換理由。依本條,必須是「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這類客觀事由,例如原法官退休、生病、調職、新案分配導致案量失衡等。如果是因為案件本身的內容(例如案件變敏感了)而調整,那就違法。內行人提示:聲請法院書面說明變更依據和會議紀錄是律師標準動作,法院如果拒絕或說明不清,這就是上訴理由的素材。

Q2「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算是有合議監督嗎?

形式上有,實質上有限。徵詢不是表決,最後決定權還是在院長。但徵詢必須留紀錄,被徵詢的庭長、法官有反對意見也必須記錄下來。內行人提示:實務上有些法院會把這個徵詢做得很形式化,但近年司法改革要求書面化、留存紀錄,遇到爭議時這些紀錄就是關鍵證據。

Q3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已預定事務分配的中途變更:遇案件或法官增減等事故,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後調整。

Q4什麼是法定法官原則?

案件須依事先抽象的規則分配給法官,禁止針對個案指定特定法官審理,以保障審判獨立。

Q5什麼叫「他項事故」?

指法官退休、調職、生病、留職停薪或案件量突然失衡等,與個案內容無關的客觀情況。

Q6事務分配變更紀錄包含什麼?

變更的事由、院長徵詢過程、被徵詢庭長法官的意見(含反對意見)與最終決定。

Q7中途換法官要怎麼質疑?

書面聲請法院說明本次變更依第 81 條哪種事由,並請求調閱事務分配變更紀錄比對客觀性。

Q8怎麼證明分案變更違法?

比對變更時點與案件敏感化時點、檢視有無客觀人事或案量事由、調取徵詢與決定紀錄。

Q9分案違法可以怎麼救濟?

據以聲請法官迴避,或於上訴時主張程序重大瑕疵,請求撤銷原判決發回。

Q10聲請調閱分案紀錄要付費嗎?

向承審法院遞狀聲請即可,屬程序內請求,無另外裁判費,法院應說明變更依據。

Q11第 81 條 vs 第 79 條差在哪?

第 79 條是年度會議的原始、公開、合議分配;第 81 條是預定後遇事故、由院長徵詢的中途變更。

Q12第 81 條變更 vs 第 82 條職務暫代差在哪?

81 條是分案規則本身的變更;82 條是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由他人依序暫代既有職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79條年度分配第81條中途變更
程序性質公開、合議、年度會議定明院長主導、非正式徵詢
決定權院長、庭長、法官會議徵詢後由院長定奪
啟動時點每年度終結前預定預定後遇事故臨時調整
對法定法官原則風險低(規則攤開)高(易被個案操控)

第79條年度分配

程序性質
公開、合議、年度會議定明
決定權
院長、庭長、法官會議
啟動時點
每年度終結前預定
對法定法官原則風險
低(規則攤開)

第81條中途變更

程序性質
院長主導、非正式徵詢
決定權
徵詢後由院長定奪
啟動時點
預定後遇事故臨時調整
對法定法官原則風險
高(易被個案操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裁判所法(事務分配・裁判体の構成に関する規律)
韓國법원조직법(사무분담 변경에 관한 규율)
德國GG Art. 101 Abs. 1 S. 2(gesetzlicher Richter)i.V.m. GVG § 21e(Geschäftsverteilungsplan des Präsidiums)
美國28 U.S.C. § 137(division of business among district judg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11008 制定)

評議時推事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0781208 全文修正)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增列「代理次序」。   三、簡化程序,在年度中避免重行召開會議,故定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 合議審判名詞
(0211008 制定)

評議時推事應各陳述意見,其次序以資淺者為先,資同以年少者為先,遞至審判長為終。

(078120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增列「代理次序」。   三、簡化程序,在年度中避免重行召開會議,故定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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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規定:「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法院組織法第 8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7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