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 第 81 條(事務分配、代理次序等之變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務分配、代理次序及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經預定後,因案件或法官增減或他項事故,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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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one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法官法24條
III 法官年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
IV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有違背法令之情事,應於議決後五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交法官會議復議。復議如經三分之二以上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維持原決議時,院長得於復議決議後五日內聲請職務法庭宣告其決議違背法令。
V 法官會議關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但書議決事項所為決議經職務法庭宣告為違背法令者,其決議無效。法官會議自發交復議日起十五日內未議決,或未作成前項維持原決議之議決者,其原決議失其效力。
VI 前項情形,院長得提出事務分配方案取代原決議。
VII 職務法庭審理第四項之聲請案件,得不經言詞辯論,並應於受理後三十日內為裁定。
VIII 院長認為法官會議就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建議事項之決議違背法令或窒礙難行時,應拒絕之,並於一個月內,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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