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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民一字第 1070005952 號

  • 原始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 會議日期:107 年 03 月 12 日
  •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要旨

民事和解筆錄雖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然仍非屬裁判書,故非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應公開之對象

主旨

有關貴院函詢和解筆錄不上傳「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之依據 1 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奉交下貴院 107 年 2 月 26 日新北院霞民勇 106 年度訴字第 3288 號函辦理。 二、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法院之裁判書,均依前開規定上傳至旨揭查詢系統。至民事和解筆錄,依民事訴訟法第 380 條第 1項規定,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然與裁判書之本質究有不同,尚非屬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第 1 項規定應刊載公開之對象,自無須上傳至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本院 95 年 12 月 15 日秘台廳民一字第 0950024305 號函參照)。

正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處、臺灣高等法院書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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