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有關民、刑事、少年刑事、少年保護法庭及行政法庭之席位布置,均依法庭席位布置規則辦理,惟職務法庭非屬法院組織法所規範之法庭,屬常設性之任務編組,故訂定「職務法庭席位布置圖」,並自 101.07.06 起生效
主旨
訂定「職務法庭席位布置圖」,並自 101 年 7 月 6 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100 年 7 月 6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141401 號令制定公布之法官法第 103 條規定,法官法除第 5 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施行,第 78 條自公布後 3 年 6 個月施行外,自公布後 1 年施行。依上開規定,第 7 章職務法庭相關規定將於 101 年 7 月 6日施行。 二、現行法庭席位布置規則係依據各級法院之組織法授權訂定,適用於民、刑事、少年刑事、少年保護法庭及行政法庭。該規則第 2 條第 3項雖定有專業法庭席位之布置準用同條第 1 項及第 2 項所定民事、刑事、少年刑事、少年保護及行政法庭等 5 種法庭席位布置之規定,然因職務法庭非法院組織法規範之法庭,屬常設性之任務編組,性質特殊,與前開所定各類法庭性質迥異,無從直接準用之。爰另行訂定職務法庭席位布置圖(如附件),以資明確,俾利遵行。
正本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司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臺灣高等法院(請轉行查照)、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智慧財產法院、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本院各廳、處、室、本院秘書處第三科(刊登司法院公報)、司法周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