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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90 條(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抗告之處置)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2.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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