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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490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抗告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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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2. 2.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90條規定,原法院認抗告有理由應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無理由則速送交抗告法院並得添具意見書。

Q · 抗告送出去後,是不是直接由高等法院處理?

不是,原法院會先自我審查

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抗告狀送到原法院後,原法院有三種處置:認抗告有理由就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第1項);認抗告不合法則以裁定駁回(第486條);既未駁回又認原裁定無誤,則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必要時送交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第2項)。最理想的結局是原法院自撤,當事人連上級法院都不必進就翻盤。

白話解讀

你向原法院提抗告,它不是馬上把案子送到上級。法律給了原法院最後一次自我反省的機會:它可以自己回頭看,發現裁定真的有錯,就直接撤銷或變更。這叫「自我更正機制」。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因為如果每一個抗告都要等上級法院處理,司法塞車會比台北下班時刻還嚴重。讓原法院先篩一遍,錯得明顯的直接改掉,省掉後面一大堆程序。如果原法院認為自己沒錯、也不是以不合法駁回,就要「送交抗告法院」處理,必要時附上意見書說明自己的看法。所以你的抗告狀到原法院後,有三種結局:(1)原法院發現錯了,直接幫你撤銷;(2)原法院覺得你的抗告不合法,駁回你;(3)原法院認為有爭議但自己改不了,送交上級。最理想的是第一種,你連上級法院的門都不用進就贏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為抗告程序的「原法院自我更正機制」,賦予作成原裁定的原法院或審判長一次自我審查的權力:認抗告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認無理由且非不合法者,則應速送交抗告法院處理,並得添具意見書表明見解,藉雙層篩選兼顧司法效率與當事人救濟權。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抗告送到原法院後多久會有結果?

沒有固定期限。原法院要做三件事之一:以不合法駁回(第486條)、自己撤銷變更原裁定(第490條第1項)、或送交上級法院(第490條第2項)。實務上處理時間約2至4週,複雜案件可能更長,可書狀聲請迅速審理或查詢案件狀態。

Q2如果原法院自己撤銷原裁定,對方還能再抗告嗎?

可以。原法院撤銷或變更後產生的新裁定,若當事人仍不服,對造可對新裁定再提抗告。自我更正不是程序終點,而是新一輪可能抗告的起點。

Q3民事訴訟法490條是什麼?

抗告的原法院自我更正機制,認抗告有理由可自行撤銷變更,無理由才送交上級法院。

Q4原法院對抗告的三種處置差在哪?

自撤(第490條第1項,最有利)、不合法駁回(第486條)、送交上級(第490條第2項)。三條路徑結果完全不同。

Q5意見書是什麼?

原法院送交抗告事件給上級時得添具的書面見解,表明對原裁定的看法,對抗告法院判斷影響甚大。

Q6第490條和第232條裁判更正差在哪?

第232條更正的是文字誤寫等顯然錯誤,第490條撤銷變更的是裁定的實質內容。

Q7抗告要怎麼提才容易讓原法院自撤?

向原法院遞狀,開頭精準指出原裁定適用法律顯有違誤並列條號學說,給法官體面台階。

Q8抗告送原法院後多久有結果?

無明文期限,應「速」處理,實務約2至4週,可聲請迅速審理或查案件狀態。

Q9有新事證該怎麼處理?

於抗告階段一併提出新事證,並明確請求依第490條第1項撤銷原裁定。

Q10對造收到抗告該怎麼因應?

盡快向原法院提出答辯狀,避免原法院在未聽你說法下就撤銷原裁定。

Q11原法院自撤 vs 送交上級,哪個對抗告人有利?

自撤最有利,不必進上級即翻盤;送交上級代表原法院認原裁定無誤,相對不利。

Q12第490條 vs 第486條不合法駁回差在哪?

第486條是抗告程序不合法直接駁回(未進實質審查),第490條是實質審查後的自撤或送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結局依據對抗告人意義後續
原法院自撤第490條第1項最有利,無須進上級即翻盤新裁定產生,對造得再抗告
以不合法駁回第486條不利,抗告未進實質審查得依規定再行救濟
送交抗告法院第490條第2項原法院認原裁定無誤由上級法院審理,得參酌意見書

依據

原法院自撤
第490條第1項
以不合法駁回
第486條
送交抗告法院
第490條第2項

對抗告人意義

原法院自撤
最有利,無須進上級即翻盤
以不合法駁回
不利,抗告未進實質審查
送交抗告法院
原法院認原裁定無誤

後續

原法院自撤
新裁定產生,對造得再抗告
以不合法駁回
得依規定再行救濟
送交抗告法院
由上級法院審理,得參酌意見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333条(再度の考案・原裁判所等による更正)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46조(재도의 고안 / 원심법원의 경정)
德國ZPO § 572 Abs. 1(Abhilfe durch das judex a quo bei der sofortigen Beschwerd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管轄。但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居所或擔保物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0231219 制定)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920114 修正)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之「更正原裁定」,實際上係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為免與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更正」用語相混淆,且求詞意一致,爰予修正。   二、本法已增訂抗告準用上訴之有關規定,為免重複,爰將第二項及第四項刪除。   三、配合原第二項規定之刪除,修正第三項規定,並移列為第二項。

(0190913 制定)

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第一審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第一審法院管轄。但本案繫屬於第二審法院者,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居所或擔保物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0231219 制定)

關於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更正原裁定。   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或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法院或審判長應駁回之。   原法院或審判長不為前二項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前項應送交之卷宗,如為原法院所需用者,應自備繕本或節本。

(0920114 修正)

一、第一項之「更正原裁定」,實際上係將原裁定撤銷或變更,為免與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更正」用語相混淆,且求詞意一致,爰予修正。   二、本法已增訂抗告準用上訴之有關規定,為免重複,爰將第二項及第四項刪除。   三、配合原第二項規定之刪除,修正第三項規定,並移列為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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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4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