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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48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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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489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規定抗告得提新事證,現依第495條之1準用第447條,新證據須符合六款例外。

Q · 民事訴訟法第489條還能用嗎?抗告還能提新證據嗎?

民事訴訟法第489條已於民國92年刪除,原規定的「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已不存在。現行抗告程序依第495條之1準用第447條,原則上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僅限六款例外: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事實發生於言詞辯論終結後、補充已提攻防方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許提出顯失公平。

白話解讀

這條已經在民國 92 年被刪除,現在是一條空條文。刪除前的內容是「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意思是抗告程序中可以補新證據。但整部民訴法大改革後,第二審上訴原則上不准提新證據(第 447 條),抗告依準用規定也跟著改了規則。為了法條體系一致,這條就被整個抽掉。現在你在抗告時如果要提新事實新證據,要回頭看第 447 條的六個例外情況(例如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未能提出、事實發生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對第一審已提出的攻防方法補充等)。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489條為已刪除條文。民國92年修法時,為統一第二審上訴與抗告程序的新證據提出規則而將其整個刪除;原規範的「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功能,移轉至第495條之1準用第447條處理,新證據之提出受六款例外限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489條是什麼?

已刪除的舊條文,原規定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

Q2第489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92年修法統一第二審上訴與抗告的新證據規則,將本條整個刪除。

Q3抗告現在還能提新證據嗎?

可以,但依第495條之1準用第447條,限六款例外情形。

Q4第489條的功能移到哪一條?

移轉由第495條之1準用第447條規定處理。

Q5看到法條寫「刪除」怎麼辦?

找準用或取代規定,本條去看第447條與第495條之1。

Q6六款例外是哪些?

違背法令未能提出、辯論終結後發生、補充已提攻防、應依職權調查、非可歸責事由、不許提出顯失公平。

Q7抗告提新證據要寫在哪?

抗告狀內須具體指明適用第447條哪一款例外,不能只寫「我有新證據」。

Q8第489條考試會考嗎?

本條為刪除條文,考點在第447條與第495條之1準用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舊制(已刪除§489)現制(§495-1準用§447)
規範依據抗告得提出新事實及證據原則不得提出,限六款例外
新證據門檻原則開放須具體符合例外並載明理由
立法目的抗告獨立規則與第二審上訴一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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