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6 條(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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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是準用條款,將第102至105條的訴訟擔保規則,延伸到其他法律規定的供擔保情形。
Q · 別的法律規定要「供擔保」,操作規則去哪裡找?
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任何法律(如公司法第214條、強制執行法)只要規定「應供訴訟上之擔保」,其擔保的提供方式、金額核定、返還與形式變換,一律準用民訴法第102條至第105條的規定;如果是「就起訴供擔保」,還additionally準用第98條、第99條第1項、第100條及第101條。你不必在每部法律裡重找擔保規則,全部指向同一組標準模組。
白話解讀
法律世界裡有一種東西叫「擔保」,不只出現在假扣押假處分,還散落在公司法、強制執行法、各種特別法裡面。每部法律都自己寫一套擔保規則的話,不但浪費立法資源,還會出現規則打架的問題。106條就是那個統一接口:它把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到第105條的擔保規則(怎麼提供擔保、金額怎麼定、怎麼拿回來、怎麼換形式)打包成一組可以被「準用」的標準模組。任何法律只要規定「須供訴訟上之擔保」,就自動接上這組規則。你不需要在每部法律裡重新找擔保的遊戲規則,因為它們全部指向這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為準用性(轉介)條款,將民訴法第102條至第105條所定的訴訟擔保操作規則(提供方式、金額、返還、變換),延伸適用於其他法律所規定的「供訴訟上擔保」情形;屬於避免重複立法、維持擔保制度規則統一的立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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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106條是什麼?▾
把第102到105條的訴訟擔保規則,準用到其他法律規定的供擔保情形,是統一各法律擔保規則的接口。
Q2其他法律寫「應供擔保」卻沒寫規則怎麼辦?▾
靠106條準用民訴法102到105條,擔保怎麼提供、金額、返還、變換全在那裡。
Q3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照搬一字不改;準用是參照援用、依場景做必要調整。
Q492年修法改了什麼?▾
限縮保證書出具資格,修法後只有保險公司與經營保證業務的銀行能出具保證書代擔保。
Q5公司法股東代位訴訟的擔保規則在哪?▾
公司法第214條要求供擔保但未寫操作細節,透過106條準用民訴法102到105條。
Q6強制執行要供擔保,規則去哪查?▾
不必翻強制執行法,直接看民訴法102到105條,106條已橋接。
Q7擔保金可以拿回來嗎?▾
可以,準用第104條擔保物返還規定,待原因消滅或程序終結後聲請返還。
Q8可以用保證書代替現金擔保嗎?▾
可以,但92年修法後限保險公司或經營保證業務的銀行出具,一般人保證已不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準用 (parallel application) | 適用 (direct application) |
|---|---|---|
| 規則來源 | 援用其他條文的規則,但可依場景調整文字與精神 | 直接套用本身的條文,一字不改 |
| 106條情形 | 其他法律的供擔保情形援用102-105條 | 民訴法本身的假扣押假處分擔保 |
| 文字調整 | 「訴訟終結」在強制執行脈絡讀為「執行程序終結」 | 無需調整 |
| 爭議焦點 | 調整範圍常為攻防焦點,法官需於判決交代 | 較少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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