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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4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06 條(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者準用之規定)

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至前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其應就起訴供擔保者,並準用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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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是準用條款,將第102至105條的訴訟擔保規則,延伸到其他法律規定的供擔保情形。

Q · 別的法律規定要「供擔保」,操作規則去哪裡找?

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任何法律(如公司法第214條、強制執行法)只要規定「應供訴訟上之擔保」,其擔保的提供方式、金額核定、返還與形式變換,一律準用民訴法第102條至第105條的規定;如果是「就起訴供擔保」,還additionally準用第98條、第99條第1項、第100條及第101條。你不必在每部法律裡重找擔保規則,全部指向同一組標準模組。

白話解讀

法律世界裡有一種東西叫「擔保」,不只出現在假扣押假處分,還散落在公司法、強制執行法、各種特別法裡面。每部法律都自己寫一套擔保規則的話,不但浪費立法資源,還會出現規則打架的問題。106條就是那個統一接口:它把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到第105條的擔保規則(怎麼提供擔保、金額怎麼定、怎麼拿回來、怎麼換形式)打包成一組可以被「準用」的標準模組。任何法律只要規定「須供訴訟上之擔保」,就自動接上這組規則。你不需要在每部法律裡重新找擔保的遊戲規則,因為它們全部指向這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為準用性(轉介)條款,將民訴法第102條至第105條所定的訴訟擔保操作規則(提供方式、金額、返還、變換),延伸適用於其他法律所規定的「供訴訟上擔保」情形;屬於避免重複立法、維持擔保制度規則統一的立法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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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套用,一字不改。「準用」是參照適用,把原條文的文字和精神搬過來用,但可能因場景不同作必要調整。例如106條準用第104條擔保物返還規定,在強制執行脈絡下,「訴訟終結」要讀成「執行程序終結」。準用的調整範圍常是爭議焦點,法官會在判決交代他如何翻譯被準用的條文。

Q292年修法改了什麼?跟我有什麼關係?

最大變動是限縮保證書的出具資格。修法前任何人都能出保證書代替擔保金,修法後只有保險公司和經營保證業務的銀行可以。背景是實務上出現供擔保人和保證人勾串逃避責任的案例。如果律師建議找朋友出保證書,要確認他引用的是現行法還是舊法。

Q3別的法律規定要供擔保,操作規則去哪裡找?

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其他依法令應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第102條至第105條關於擔保提供方式、金額、返還與變換的規定;若是就起訴供擔保,還併同準用第98條、第99條第1項、第100條及第101條。不必在每部法律重找規則。

Q4民事訴訟法106條是什麼?

準用性條款,把第102到105條的訴訟擔保規則延伸到其他法律規定的供擔保情形,是統一各法律擔保規則的接口。

Q5準用跟適用差在哪?

適用是直接照搬一字不改;準用是參照援用、得依場景作必要調整,調整範圍常是爭議焦點。

Q6什麼叫「就起訴供擔保」?

指因起訴本身依法須提供的擔保,此時除102-105條外,還併同準用第98、99-I、100、101條。

Q7「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涵蓋哪些情形?

包括公司法股東代位訴訟、強制執行程序、各種特別法規定的供擔保情形,規則一律回到民訴102-105條。

Q8其他法律寫應供擔保卻沒寫規則怎麼辦?

依106條準用民訴法102到105條,擔保提供方式、金額、返還、變換全在那裡,不必另尋。

Q9怎麼用保證書代替現金擔保?

準用第102條,惟92年修法後須由保險公司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一般人保證不可。

Q10供擔保後怎麼把擔保金拿回來?

準用第104條,待擔保原因消滅或程序終結,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物。

Q11擔保形式可以中途更換嗎?

可以,準用第105條擔保物變換規定,經法院許可得以他項擔保替換原擔保。

Q12準用 vs 適用 在106條怎麼判斷?

其他法律的供擔保情形是「準用」,文字得依場景調整(如訴訟終結讀為執行程序終結);民訴本身的保全擔保是直接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準用 (parallel application)適用 (direct application)
規則來源援用其他條文的規則,但可依場景調整文字與精神直接套用本身的條文,一字不改
106條情形其他法律的供擔保情形援用102-105條民訴法本身的假扣押假處分擔保
文字調整「訴訟終結」在強制執行脈絡讀為「執行程序終結」無需調整
爭議焦點調整範圍常為攻防焦點,法官需於判決交代較少爭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76条(担保提供の方法)
🇩🇪 德國ZPO § 108(Art und Höhe der Sicherh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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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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