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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強制執行法105選任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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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2. 2.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
  3. 3.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規定,強制管理之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人選,法院得命提供擔保,報酬由法院詢問雙方意見後裁定。

Q · 強制管理的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我能插手嗎?

能。你有推薦權,報酬也能表意見

依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管理人原則由執行法院選任,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法院還可命管理人提供擔保防止捲款,管理人報酬則由法院詢問債權人與債務人意見後裁定。換言之,人選與報酬你都有正式發言權,放棄等於把債權回收交給陌生人。

白話解讀

強制管理成敗的關鍵不在法律條文,在於「誰來管」。這條規定管理人由法院選任,但給了債權人一個隱形的發言權:你可以推薦人選。法院不一定採納,但實務上如果你推薦的人夠專業、沒有利益衝突,法院多半會接受。法院還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防止管理人捲款跑路或管理不善。管理人的報酬不是管理人自己說了算,也不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片面決定,而是法院聽完雙方意見後裁定。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管理人是法院的人,但他管的是債務人的財產,目的是替債權人回收債權。三方利益在這裡交會,報酬的合理性直接決定各方的配合意願。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規範強制管理之管理人選任與報酬程序: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人選,法院得命其提供擔保,報酬由法院聽取債權人與債務人意見後裁定,構成法院專業選任與當事人參與權的三層平衡設計。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推薦的人法院一定會用嗎?

不一定。法院有最終選任權。但實務上如果你推薦的人沒有利益衝突、有不動產管理相關經驗或證照,法院採納的機率很高。推薦時附上推薦人的資歷說明和同意書,讓法院看到這是認真的建議。

Q2管理人報酬大概多少合理?

沒有法定標準,由法院個案裁定。實務上常見範圍是管理收益的 5% 到 15%,視管理複雜度而定。若覺得報酬太高,可聲請法院重新審酌,因為報酬過高會直接壓縮債權回收金額。

Q3強制執行法 105 條是什麼?

規範強制管理的管理人選任與報酬程序,是強制管理回收成敗的關鍵條文。

Q4什麼是強制管理的管理人?

由執行法院選任、負責經營債務人不動產並收取收益清償債權的人。

Q5什麼是強制管理?

不拍賣不動產,改由管理人經營收取租金等收益逐步清償債權的執行方法。

Q6管理人提供擔保是什麼意思?

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保證金,作為防止其侵占或不當管理的安全網。

Q7強制管理的管理人怎麼推薦?

找有不動產管理經驗、無利益衝突的人,附資歷與同意書連同聲請狀遞交法院。

Q8管理人報酬怎麼算?

無法定標準,由法院詢問雙方意見後裁定,實務常見收益的 5%–15%。

Q9覺得管理人報酬太高怎麼辦?

直接向法院表達意見並聲請重新審酌,報酬是法院定的不是管理人喊的。

Q10怎麼確認管理人沒亂搞?

請法院命其提供擔保,並關注管理人依法提出的計算報告。

Q11強制管理 vs 拍賣哪個好?

有穩定租金收益的不動產適合強制管理逐步回收,需快速變現則拍賣。

Q12管理人 vs 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本條管理人是強制執行程序中經營單一不動產,破產管理人處理整體破產財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強制管理拍賣變賣
處分方式保留不動產收取收益賣出不動產一次受償
適用情境有穩定租金等收益之不動產需快速變現或無收益
回收速度分期、較慢一次、較快
關鍵角色管理人(本條)拍定人、執行法院

強制管理

處分方式
保留不動產收取收益
適用情境
有穩定租金等收益之不動產
回收速度
分期、較慢
關鍵角色
管理人(本條)

拍賣變賣

處分方式
賣出不動產一次受償
適用情境
需快速變現或無收益
回收速度
一次、較快
關鍵角色
拍定人、執行法院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94条(強制管理の管理人の選任)
德國ZVG § 150(Bestellung des Zwangsverwalters,強制管理人之選任)
美國Court-appointed receiver / receivership(衡平法上由法院指定之財產管理人,無單一成文條文對應)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81216 制定)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

(0850917 全文修正)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   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

  • 債權人名詞
  • 擔保名詞
  • 報酬名詞
  • 債務人名詞
(0281216 制定)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

(0850917 全文修正)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   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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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規定:「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