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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05 條(選任管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2. 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
  3. 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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