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05 條(選任管理人)
- 1.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
- 2.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
- 3.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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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規定,強制管理之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人選,法院得命提供擔保,報酬由法院詢問雙方意見後裁定。
Q · 強制管理的管理人是法院指定,我能插手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管理人原則由執行法院選任,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法院還可命管理人提供擔保防止捲款,管理人報酬則由法院詢問債權人與債務人意見後裁定。換言之,人選與報酬你都有正式發言權,放棄等於把債權回收交給陌生人。
白話解讀
強制管理成敗的關鍵不在法律條文,在於「誰來管」。這條規定管理人由法院選任,但給了債權人一個隱形的發言權:你可以推薦人選。法院不一定採納,但實務上如果你推薦的人夠專業、沒有利益衝突,法院多半會接受。法院還可以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防止管理人捲款跑路或管理不善。管理人的報酬不是管理人自己說了算,也不是債權人或債務人片面決定,而是法院聽完雙方意見後裁定。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管理人是法院的人,但他管的是債務人的財產,目的是替債權人回收債權。三方利益在這裡交會,報酬的合理性直接決定各方的配合意願。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105 條規範強制管理之管理人選任與報酬程序: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人選,法院得命其提供擔保,報酬由法院聽取債權人與債務人意見後裁定,構成法院專業選任與當事人參與權的三層平衡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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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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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強制管理的管理人是誰選的?▾
原則由執行法院選任,但債權人可以推薦適當人選,法院多半會參考。
Q2我推薦的管理人法院一定會用嗎?▾
不一定,法院有最終選任權,但推薦人若具不動產管理經驗且無利益衝突,採納機率高。
Q3管理人報酬誰決定?▾
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裁定,不是管理人自己喊價。
Q4管理人會不會捲款跑路?▾
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作為安全網,可降低此風險。
Q5管理人報酬太高我能反對嗎?▾
能。報酬是法院定的,你可向法院表達意見並聲請重新審酌。
Q6強制管理跟拍賣有什麼不同?▾
拍賣是賣掉不動產一次清償,強制管理是保留不動產、收取收益(如租金)逐步清償。
Q7強制管理的收益怎麼分給債權人?▾
管理人收取之收益依強制執行法分配程序,按債權順序分配。
Q8推薦管理人要準備什麼?▾
建議附上推薦人資歷、證照、管理實績與同意書,連同聲請狀一併遞交。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強制管理 | 拍賣變賣 |
|---|---|---|
| 處分方式 | 保留不動產收取收益 | 賣出不動產一次受償 |
| 適用情境 | 有穩定租金等收益之不動產 | 需快速變現或無收益 |
| 回收速度 | 分期、較慢 | 一次、較快 |
| 關鍵角色 | 管理人(本條) | 拍定人、執行法院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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