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規定,強制管理原則由管理人一人為之,法院必要時得選任數人,數人時須共同行使職權。
Q · 強制管理一定只有一個管理人嗎?
原則一人,法院認必要才選數人且須共同行使職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強制管理原則上由管理人一人為之,只有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才選任數人。數名管理人應共同行使職權,但法院得另以命令劃分各人職務。第三人(如租客)只需向其中一名管理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必找齊全部管理人。
一間被強制管理的大樓,如果只派一個管理人,他可能忙不過來。這條允許法院在必要時選任多個管理人,但同時設下了嚴格的權力行使規則。多個管理人原則上要「共同行使職權」:收租要一起簽收、修繕要一起決定、出租要一起同意。這聽起來很沒效率,但背後的邏輯是防弊:一個人決定太容易出問題,兩個人互相牽制。不過法院也不傻,知道凡事都要全員到齊會卡死,所以留了但書:法院可以用命令分配各人的職務範圍,讓他們各管各的。第三項則是保護跟管理人打交道的外部人(例如租客):你要交租金或表達意見,只要跟其中一個管理人講就夠了,不需要找齊全部管理人。
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為強制管理的組織性規範,確立「一人管理為原則、數人為例外」及「共同行使職權為原則、法院分工命令為例外」的雙層結構,並設第三人得僅向其一為意思表示的便利規定,在管理效率與權力制衡之間做分層調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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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二項,多個管理人應共同行使職權,意見不一致代表無法做成決定,此時應向執行法院陳報,由法院指示處理或以命令重新劃分職務,第三人不應受管理人內部爭議影響。
付給其中一個就好。第三項明定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管理人之一為之。建議付款時保留匯款紀錄並註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06條第3項向管理人某某給付,以備日後爭議。
規範強制管理的管理人人數與職權行使方式,確立一人為原則、數人為例外。
數名管理人須一致同意才能作成管理行為,目的是相互牽制防弊。
執行法院以命令劃分各管理人職務範圍,使其各自獨立行使,排除共同行使原則。
拍賣是變賣標的一次清償,強制管理是保留標的、由管理人收取收益逐步清償。
向執行法院陳報,由法院指示或以命令重新劃分職務,第三人不受內部爭議影響。
依第三項向任一名管理人給付即可,並註明依106條第3項向某管理人給付、保留憑證。
先看法院有無分工命令,有就找對應職務者,無則向任一名為之即生效力。
可以,建議在法院考慮選任數人時主動提出合理分工方案,依第二項但書聲請。
一人效率高無制衡,數人有制衡但易內耗。法院預設一人,複雜案件才用數人。
共同行使須全員同意,分工命令下各管理人於職務範圍內可單獨決定。
| 情境 | 決策方式 | 效率 | 制衡 | 適用 |
|---|---|---|---|---|
| 管理人一人(原則) | 單獨決定 | 高 | 無 | 多數案件 |
| 數人共同行使(第二項本文) | 全員同意 | 低 | 強 | 案件複雜、標的性質分歧 |
| 數人分工(第二項但書) | 各管各的職務範圍 | 中 | 中 | 法院以命令明確劃分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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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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