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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106管理人之人數與職權行使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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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2. 2.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3. 3.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規定,強制管理原則由管理人一人為之,法院必要時得選任數人,數人時須共同行使職權。

Q · 強制管理一定只有一個管理人嗎?

原則一人,法院認必要才選數人且須共同行使職權

依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強制管理原則上由管理人一人為之,只有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才選任數人。數名管理人應共同行使職權,但法院得另以命令劃分各人職務。第三人(如租客)只需向其中一名管理人為意思表示即生效力,不必找齊全部管理人。

白話解讀

一間被強制管理的大樓,如果只派一個管理人,他可能忙不過來。這條允許法院在必要時選任多個管理人,但同時設下了嚴格的權力行使規則。多個管理人原則上要「共同行使職權」:收租要一起簽收、修繕要一起決定、出租要一起同意。這聽起來很沒效率,但背後的邏輯是防弊:一個人決定太容易出問題,兩個人互相牽制。不過法院也不傻,知道凡事都要全員到齊會卡死,所以留了但書:法院可以用命令分配各人的職務範圍,讓他們各管各的。第三項則是保護跟管理人打交道的外部人(例如租客):你要交租金或表達意見,只要跟其中一個管理人講就夠了,不需要找齊全部管理人。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為強制管理的組織性規範,確立「一人管理為原則、數人為例外」及「共同行使職權為原則、法院分工命令為例外」的雙層結構,並設第三人得僅向其一為意思表示的便利規定,在管理效率與權力制衡之間做分層調節。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管理人意見不一致怎麼辦?

依第二項,多個管理人應共同行使職權,意見不一致代表無法做成決定,此時應向執行法院陳報,由法院指示處理或以命令重新劃分職務,第三人不應受管理人內部爭議影響。

Q2租客要付租金,是要付給全部管理人還是其中一個就好?

付給其中一個就好。第三項明定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管理人之一為之。建議付款時保留匯款紀錄並註明依強制執行法第106條第3項向管理人某某給付,以備日後爭議。

Q3強制執行法106條是什麼?

規範強制管理的管理人人數與職權行使方式,確立一人為原則、數人為例外。

Q4什麼是共同行使職權?

數名管理人須一致同意才能作成管理行為,目的是相互牽制防弊。

Q5職務分配命令是什麼?

執行法院以命令劃分各管理人職務範圍,使其各自獨立行使,排除共同行使原則。

Q6強制管理和拍賣差在哪?

拍賣是變賣標的一次清償,強制管理是保留標的、由管理人收取收益逐步清償。

Q7管理人意見不一致怎麼處理?

向執行法院陳報,由法院指示或以命令重新劃分職務,第三人不受內部爭議影響。

Q8租客要怎麼付租金給數名管理人?

依第三項向任一名管理人給付即可,並註明依106條第3項向某管理人給付、保留憑證。

Q9怎麼判斷該找哪個管理人?

先看法院有無分工命令,有就找對應職務者,無則向任一名為之即生效力。

Q10債權人能要求法院指定分工嗎?

可以,建議在法院考慮選任數人時主動提出合理分工方案,依第二項但書聲請。

Q11一人管理 vs 數人共同哪個好?

一人效率高無制衡,數人有制衡但易內耗。法院預設一人,複雜案件才用數人。

Q12共同行使 vs 分工命令差在哪?

共同行使須全員同意,分工命令下各管理人於職務範圍內可單獨決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決策方式效率制衡適用
管理人一人(原則)單獨決定多數案件
數人共同行使(第二項本文)全員同意案件複雜、標的性質分歧
數人分工(第二項但書)各管各的職務範圍法院以命令明確劃分職務

決策方式

管理人一人(原則)
單獨決定
數人共同行使(第二項本文)
全員同意
數人分工(第二項但書)
各管各的職務範圍

效率

管理人一人(原則)
數人共同行使(第二項本文)
數人分工(第二項但書)

制衡

管理人一人(原則)
數人共同行使(第二項本文)
數人分工(第二項但書)

適用

管理人一人(原則)
多數案件
數人共同行使(第二項本文)
案件複雜、標的性質分歧
數人分工(第二項但書)
法院以命令明確劃分職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日本民事執行法 第94条・第95条(強制管理の管理人選任)
韓國민사집행법 제166조(관리인의 선임)
德國ZVG §§ 150 ff.(Zwangsverwaltung, Bestellung des Zwangsverwalters)
美國Receivership — Fed. R. Civ. P. 66(court-appointed receiver)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281216 制定)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0850917 全文修正)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 同行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281216 制定)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0850917 全文修正)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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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規定:「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強制執行法第 10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