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強制執行法 第 106 條(管理人之人數與職權行使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2.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3. 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強制執行法 第10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