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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06 條(管理人之人數與職權行使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
  2. 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
  3. 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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