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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07 條(對管理人之指示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
  2. 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
  3. 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債權人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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