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07 條(對管理人之指示監督)
- 1.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
- 2.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
- 3.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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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107條規定,強制管理的不動產要出租須以書面為之、經法院許可,法院許可前並應詢問債權人與債務人之意見。
Q · 房子被法院強制管理後,管理人可以隨便把它租出去嗎?
依強制執行法第107條第2項、第3項,管理人要把強制管理中的不動產出租,必須以書面契約為之,並經執行法院許可;法院許可前還必須詢問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除外)。換言之,房子雖被強制管理,債務人對「租給誰、租多少」仍有法律上的發言權,這是防止管理人低於市價賤租的關鍵防線。
白話解讀
你的房子被法院強制管理了,派了一個管理人來收租金替你還債。但這個管理人不是天王老子,他頭上還有法院盯著。法院要告訴他該怎麼管、不該怎麼管,而且全程監督。最關鍵的一點很多人忽略:管理人如果想把你的房子租出去,不能自己決定,必須用書面契約,而且要法院批准。法院在批准之前,還得問你(債務人)和債權人的意見。換句話說,就算你的房子已經被強制管理了,別人要把它租出去,你還是有發言權。這個發言權不是裝飾品,它是你防止管理人用低於市價的租金把你的房子賤租出去的唯一防線。
法律定性
強制執行法第107條為強制管理程序中對管理人的指示監督規範:執行法院應指示管理上必要事項並監督管理人職務之進行;管理人出租不動產須以書面為之並經法院許可,法院許可前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本條建立「書面+法院許可+詢問意見」三層機制,平衡管理效率與當事人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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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管理人把我的房子租太便宜了,我能反對嗎?▾
可以。法院在許可出租前必須詢問你的意見(強制執行法第107條第3項)。你應準備同區域、同類型不動產的租金行情證明,向法院具體說明管理人定價偏離市場多少;若法院已許可,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內行人提示:租金水準直接影響你的債務清償速度,租金越低、管理期間越長對你越不利,別覺得不是自己收租就不管。
Q2管理人沒經法院許可就把房子租出去了怎麼辦?▾
未經法院許可的出租在程序上有重大瑕疵。你可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要求法院介入;若已構成管理不當,可依第108條請求解除管理人職務。內行人提示:先蒐集已出租的證據(有人入住、租客水電帳單、鄰居證詞)再提出,比空口主張有效得多。
Q3強制管理和法拍有什麼不同?▾
強制管理是法院指派管理人收取不動產收益(如租金)來清償債務,債務人保留所有權;法拍則是把不動產直接賣掉換現金。內行人提示:收益穩定的店面、出租中的公寓常走強制管理,債權人若想快速一次性回收則傾向聲請拍賣。
Q4強制管理的房子可以出租嗎?▾
可以,但管理人須以書面契約並經執行法院許可,許可前法院還要詢問債權人與債務人意見。
Q5什麼是強制管理?▾
法院指派管理人收取不動產收益(如租金)以清償債務的執行方法,不變賣不動產所有權。
Q6強制執行法第107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執行法院對管理人的指示監督,以及管理人出租不動產的書面、許可與詢問意見程序。
Q7管理人是誰、由誰選任?▾
由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06條選任,受法院指示與監督,債務人不一定認識管理人。
Q8債務人怎麼反對管理人賤租?▾
於法院詢問意見的期日到場,帶同區域租金行情(591截圖、仲介報價)具體指出定價偏離幅度。
Q9管理人沒許可就出租,怎麼救濟?▾
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必要時依第108條請求解除管理人職務。
Q10怎麼證明租金偏低?▾
蒐集同區、同類型不動產的市場租金資料與仲介報價單,量化偏離市場行情的具體金額。
Q11收到法院詢問通知要怎麼準備?▾
收到通知立即備齊行情資料並於指定期日到場陳述,屆期不到場視為放棄意見表達。
Q12強制管理 vs 強制拍賣,差在哪?▾
強制管理用收益清償、保留所有權;拍賣直接賣掉換現金移轉所有權。收益穩定多走管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強制管理 | 強制拍賣 |
|---|---|---|
| 處分方式 | 收取收益(租金)清償債務 | 賣掉不動產換現金清償 |
| 所有權 | 債務人保留所有權 | 移轉給拍定人 |
| 出租決定 | 管理人書面+法院許可+詢問當事人 | 不涉及出租 |
| 適用時機 | 收益穩定、市場不利出售時 | 求一次性清償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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