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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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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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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07 條
(對管理人之指示監督)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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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
管理人將管理之
不動產
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
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
債權人
及
債務人
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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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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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參與分配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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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對於動產之執行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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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節 對於不動產之執行 §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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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節 對於船舶及航空器之執行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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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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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節 對於公法人財產之執行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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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關於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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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關於行為及不行為請求權之執行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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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假扣押假處分之執行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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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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