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107 條(對管理人之指示監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
- 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
- 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強制執行法 第10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