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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104 條(強制管理對債務人及第三人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
  2. 前項命第三人給付之命令,於送達於該第三人時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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