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26 條(請求及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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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規定假扣押須由債權人釋明請求與原因,釋明不足可供擔保補足;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聲請者,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
Q · 聲請假扣押的擔保金一定要三分之一嗎?
不一定。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案上限只到 1/10
依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假扣押的請求與原因應由債權人「釋明」(只要大致可信,非證明到確信);釋明不足時可陳明願供擔保補足,法院亦得在釋明充分時仍命供擔保。三分之一是實務慣例非法定,法院有裁量空間。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第四項明定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此為法定上限。
白話解讀
離婚律師的口袋裡有一招很多人不知道: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擔保金最高只能是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一般案件實務上的擔保金落在三分之一,對一般人來說請求 500 萬就要準備 167 萬現金,很多家暴受害者、離婚經濟弱勢方根本拿不出來,只能眼睜睜看對方脫產。第四項的 1/10 規則直接把這扇門的門票壓到 50 萬。這條的三層結構你要看懂:第一項要你用證據把『請求存在』和『假扣押原因』釋明(不是證明,只要『大致可信』的程度);第二項說釋明不足時可以用擔保金補;第三項說就算釋明夠,法院還是可以要你給擔保;第四項就是那個 1/10 的隱藏武器。這條實質決定了你能不能、要花多少錢才能啟動假扣押。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規範假扣押聲請的釋明義務與擔保金制度,採四層結構:請求及假扣押原因應釋明、釋明不足得以供擔保補足、釋明充分法院仍得命供擔保,以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聲請時擔保金不得逾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特別上限,構成假扣押保全程序的核心門檻規範。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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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沒有三分之一的擔保金怎麼辦?
三分之一是實務慣例不是法律規定,法院有裁量權。聲請時可明確請求法院酌減,附上財力證明。若係夫妻離婚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第四項明定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為法定上限。釋明證據越強,法院越可能壓低擔保金。
Q2釋明跟證明差在哪?為什麼這個差距很重要?
證明要求使法官確信為真的高標準;釋明只要大致可信即可。假扣押等保全程序採釋明標準,因為它是在本案審理前的緊急保全工具,用證明的高標準會讓保全功能跑不動。聲請狀宜直接寫明已就請求釋明並條列附件,展現對保全程序的理解。
Q3只有夫妻自己可以用十分之一擔保金嗎?
是。第四項明確限於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民國 102 年修法特別加上「夫或妻基於」的限定,排除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情況,避免此一經濟弱勢救濟優惠被濫用為變相債務追索工具。
Q4假扣押擔保金一定要三分之一嗎?
不一定。三分之一是實務慣例非法律規定,法院有裁量權,釋明越強越可能酌減。
Q5民訴 526 條的釋明是什麼意思?
讓法院就待證事實達到大致可信的程度即可,無須像證明那樣使法官確信為真。
Q6什麼是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財產較少一方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的權利。
Q7第四項十分之一擔保金上限指什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聲請假扣押時,法院所命擔保金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
Q8民訴 526 假扣押怎麼聲請才省擔保金?
備齊釋明文件,剩餘財產案於聲請狀首段引用第 4 項主張 1/10,其餘案件附財力證明請求酌減。
Q9夫妻剩餘財產假扣押擔保金怎麼算?
請求金額 × 1/10 為上限,例如請求 500 萬,擔保金上限 50 萬。
Q10聲請假扣押大概要準備多少擔保金?
一般案件慣例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剩餘財產分配案上限十分之一,視法院裁量。
Q11怎麼釋明假扣押原因(脫產之虞)?
提出近期不動產過戶、銀行異常提領、對話紀錄等客觀資料,達大致可信即可。
Q12釋明 vs 證明哪裡不同?
釋明只要大致可信,證明要使法官確信為真;保全程序採較低的釋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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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釋明 | 證明 |
|---|---|---|
| 證明程度 | 大致可信即可(較低) | 使法官確信為真(較高) |
| 適用程序 |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緊急程序 | 本案訴訟實體審理 |
| 釋明不足之補救 | 得陳明願供擔保補足(§526 II) | 無擔保補足機制,不足即敗訴 |
| 一般擔保金慣例 | 實務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 不適用 |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法定上限十分之一(§526 IV) | 不適用 |
釋明
- 證明程度
- 大致可信即可(較低)
- 適用程序
- 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緊急程序
- 釋明不足之補救
- 得陳明願供擔保補足(§526 II)
- 一般擔保金慣例
- 實務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法定上限十分之一(§526 IV)
證明
- 證明程度
- 使法官確信為真(較高)
- 適用程序
- 本案訴訟實體審理
- 釋明不足之補救
- 無擔保補足機制,不足即敗訴
- 一般擔保金慣例
- 不適用
-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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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0190913 制定)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0231219 制定)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前二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0920114 修正)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依原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其釋明如有不足,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或於法院認以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為適當時,法院均可斟酌情形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爰修正第二項。 二、按法院於假扣押命供擔保時,幾乎一律要求所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而長期為婚姻生活犧牲、貢獻而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家事勞動者,幾乎無力提供,故特規定其等於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時,法院應降低所命供擔保金額之門檻,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以免因程序規定而損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爰增列第四項規定,以保障其請求權。 三、原第四項規定,移列至第五項。
(1020416 修正)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扶養事件、給與贍養費事件為戊類家事非訟事件,依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法院得於本案裁定確定前,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不適用假扣押之規定。又現行規定係為減輕夫妻聲請假扣押時提供擔保金之負擔,不包括債權人代位夫或妻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為假扣押聲請,應予明定,爰配合修正第四項。
- 假扣押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陳明名詞
- 擔保名詞
- 分配請求權名詞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債務人得陳明可供法院所定之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物提存,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前二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債權人雖未為前項釋明,如就債務人所應受之損害已供法院所定之擔保者,得命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使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 債權人供擔保後,命為假扣押者,應將其擔保記載於假扣押裁定內。
一、依原第二項規定,債權人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惟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使法院信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大致為正當,故仍應盡其釋明責任。然其釋明如有不足,為補強計,於債權人陳明就債務人可能遭受之損害願供擔保並足以補釋明之不足,或於法院認以供擔保可補釋明之不足並為適當時,法院均可斟酌情形定相當之擔保,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爰修正第二項。 二、按法院於假扣押命供擔保時,幾乎一律要求所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之擔保金,而長期為婚姻生活犧牲、貢獻而處於經濟上弱勢之家事勞動者,幾乎無力提供,故特規定其等於請求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訴時,法院應降低所命供擔保金額之門檻,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以免因程序規定而損及當事人實體利益,爰增列第四項規定,以保障其請求權。 三、原第四項規定,移列至第五項。
一、原條文第一項至第三項未修正。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扶養事件、給與贍養費事件為戊類家事非訟事件,依同法第七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應適用家事非訟程序之規定,法院得於本案裁定確定前,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不適用假扣押之規定。又現行規定係為減輕夫妻聲請假扣押時提供擔保金之負擔,不包括債權人代位夫或妻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為假扣押聲請,應予明定,爰配合修正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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