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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520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6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查法院命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供擔保者,該項擔保,依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三六六號判例,得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出具保證書充之。

全文內容

查法院命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供擔保者,該其擔保,依最高法院二十二年抗字第三六六號判例,得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出具保證書充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6)台函民字第 0520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6 年 06 月 17 日發布,要旨:查法院命聲請假扣押之債權人供擔保者,該項擔保,依最高法院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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