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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6)台函民字第 07382 號
要旨
本件經轉據台灣高等法院六十六年八月十六日66. 文廉字第七四○九號函復:「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六條規定,釋明原因與提供擔保,乃請求假扣押裁定之兩種不同要件,擔保雖可代替釋明,但並不等於釋明。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上段祇規定免供擔保,並未免予釋明,故釋明義務不能免除。惟稅捐稽徵機關就稅捐案件聲請保全,必有所依據,如其對欠稅人 (或受處分人) 已有隱匿財產逃避執行跡象之函敘及情況資料之提供,即可認屬對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宜准裁定假扣押。」此項意見僅提供參考。如果納稅義務人或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法院所為關於假扣押之裁定有所不服,應循抗告程序謀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