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2 條(供擔保之方法)
- 1.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 3.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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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供擔保得用現金、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或由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替。
Q · 法院叫我供擔保,一定要拿現金去存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供擔保不限於提存現金。第一項允許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且當事人得另有約定);第二項允許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第三項在前兩項都無法達成時,得由管轄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替。對中小企業而言,銀行保證書的取得成本通常遠低於把同額現金凍結在提存所。
白話解讀
法院叫你繳擔保金,你一看金額,存摺裡的現金不夠。多數人到這一步就開始焦慮,覺得要借錢或挪用別的資金。但其實你的選項遠不止「存現金」這一條路。第102條給了你至少四種方式:現金提存、法院認可的有價證券(上市股票、政府公債都可能算)、保險公司或經營保證業務的銀行出具保證書、甚至找當地有資產的人替你擔保。92年修法特別增加了保險和銀行保證書這個選項,就是為了降低供擔保的門檻。對中小企業來說,一張銀行保證書的取得成本遠低於把同等金額的現金鎖在提存所裡動不了。當事人之間如果另有約定,還可以用約定的方式處理。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範供擔保的方法,明定供擔保得以提存現金、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或在前述方式均無法達成時由管轄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替,構成訴訟費用擔保多元化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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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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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供擔保一定要用現金嗎?▾
不一定。第102條允許用法院認可的有價證券、保險或銀行保證書,甚至由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替。
Q2銀行保證書怎麼申請?▾
向往來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法院裁定書與擔保金額申請,費用約為擔保額年費率1%至3%。
Q3用股票供擔保法院會接受嗎?▾
上市櫃股票較易被接受,但法院通常以低於市價折扣認定價值,可能需提供超過擔保額的股票。
Q4什麼是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
在前兩項供擔保方式都無法達成時,由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產者出具保證書代替的最後手段。
Q5保證人要負什麼責任?▾
保證人就保證金額負實際付款責任,依第103條法院可直接對保證人強制執行,不是掛名而已。
Q6供擔保有期限嗎?▾
須在法院依第99條所定期間內完成,逾期依第101條駁回。
Q7當事人可以自己約定供擔保方式嗎?▾
可以。第一項但書明定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受現金或有價證券限制。
Q8供擔保的有價證券種類有限制嗎?▾
須是法院認為相當者,政府公債、國庫券等高流動性低違約風險標的最容易被接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供擔保方式 | 依據 | 成本特性 | 適用情境 |
|---|---|---|---|
| 提存現金 | 第1項前段 | 資金完全凍結,機會成本最高 | 金額小、手邊現金充裕 |
| 有價證券 | 第1項前段 | 免變現,但須法院認為相當,可能需超額 | 持有政府公債或穩定上市股票 |
| 保險或銀行保證書 | 第2項(92年增訂) | 手續費約擔保額1%至3%,資金不凍結 | 企業有往來銀行授信 |
| 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 | 第3項 | 無現金支出但保證人負實際付款責任 | 無現金、無有價證券、銀行不願開保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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