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供擔保得用現金、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或由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替。
Q · 法院叫我供擔保,一定要拿現金去存嗎?
不必。有價證券和銀行保證書都能供擔保
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供擔保不限於提存現金。第一項允許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且當事人得另有約定);第二項允許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第三項在前兩項都無法達成時,得由管轄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替。對中小企業而言,銀行保證書的取得成本通常遠低於把同額現金凍結在提存所。
法院叫你繳擔保金,你一看金額,存摺裡的現金不夠。多數人到這一步就開始焦慮,覺得要借錢或挪用別的資金。但其實你的選項遠不止「存現金」這一條路。第102條給了你至少四種方式:現金提存、法院認可的有價證券(上市股票、政府公債都可能算)、保險公司或經營保證業務的銀行出具保證書、甚至找當地有資產的人替你擔保。92年修法特別增加了保險和銀行保證書這個選項,就是為了降低供擔保的門檻。對中小企業來說,一張銀行保證書的取得成本遠低於把同等金額的現金鎖在提存所裡動不了。當事人之間如果另有約定,還可以用約定的方式處理。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範供擔保的方法,明定供擔保得以提存現金、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保險人或銀行出具之保證書,或在前述方式均無法達成時由管轄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替,構成訴訟費用擔保多元化的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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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往來銀行或保險公司提出申請,提供法院裁定書和供擔保金額。費用通常是擔保額的年費率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流程約三到七個工作天。部分銀行要求提供等額定存作為開立條件,申請前先問清楚是否需要定存擔保。
法院會看有價證券的市場價值與流動性,上市櫃股票較易被接受,但通常以低於市價折扣認定,可能需提供超過擔保額面值的股票。政府公債與國庫券違約風險低,最容易被法院認為相當。
不一定。民事訴訟法第102條允許用法院認可的有價證券、保險或銀行出具的保證書,甚至在前述方式都無法達成時由管轄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替,現金只是成本最高的選項之一。
保證人就保證金額負實際付款責任,依民事訴訟法第103條,法院可以直接對保證人強制執行。幫人作保不是簽聯絡人,等同簽下一張可被執行的支票。
現金(資金全凍結)、有價證券(須法院認相當)、保險或銀行保證書(費率1-3%、92年增訂)、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最後手段)。
指市場價值與流動性足以保障擔保目的者,政府公債、國庫券、穩定上市股票較易被認相當。
前兩項供擔保方式都無法達成時,由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產者出具保證書代替的最後手段。
向往來銀行或保險公司提供法院裁定書與擔保金額申請,約3至7個工作天,注意是否需等額定存作為開立條件。
通常為擔保金額的年費率1%至3%,乘上擔保存續期間,遠低於同額現金被凍結的機會成本。
因法院常以低於市價折扣認定,可能需提供超過擔保額面值的股票;改用政府公債較接近面額認定。
由保證人提出不動產謄本、財產清單等供法院審酌其於管轄區域內之資產是否足以擔保。
現金成本是全額機會成本,銀行保證書僅費率1-3%,金額越大、存續越久,保證書越划算。
| 供擔保方式 | 依據 | 成本特性 | 適用情境 |
|---|---|---|---|
| 提存現金 | 第1項前段 | 資金完全凍結,機會成本最高 | 金額小、手邊現金充裕 |
| 有價證券 | 第1項前段 | 免變現,但須法院認為相當,可能需超額 | 持有政府公債或穩定上市股票 |
| 保險或銀行保證書 | 第2項(92年增訂) | 手續費約擔保額1%至3%,資金不凍結 | 企業有往來銀行授信 |
| 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 | 第3項 | 無現金支出但保證人負實際付款責任 | 無現金、無有價證券、銀行不願開保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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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擔保者,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應供擔保人不能依前項規定為提存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項規定為提存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項規定為提存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立法理由一、為便利當事人提供擔保,爰於第二項增訂供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二、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供擔保者,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有特別約定者,不在此限。 應供擔保人不能依前項規定為提存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項規定為提存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項規定為提存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一、為便利當事人提供擔保,爰於第二項增訂供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二、原第二項移列第三項,並配合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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