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2 條(供擔保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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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arii
a year ago
法院司法人員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擔保(S106前,如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不準用S102iii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