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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02 條(供擔保之方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擔保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
  3. 應供擔保之原告,不能依前二項規定供擔保者,法院得許由該管區域內有資產之人具保證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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