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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3001454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6 月 02 日

要旨

分割債券如屬有價證券,依民事訴訟法 10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得作為法院裁定擔保提存之標的,惟是否適於供擔保且屬相當,應由法院於具體個案斟酌該分割債券之客觀交易價額等情形認定

全文內容

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 10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分割債券如屬有價證券,自得作為法院裁定擔保提存之標的,惟於具體個案是否適於供擔保且屬相當,應由法院斟酌該分割債券之客觀交易價額等一切情形認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3001454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6 月 02 日發布,要旨:分割債券如屬有價證券,依民事訴訟法 102 條第 1 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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