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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院台廳一字第 03974 號
要旨
裁判僅記載「得提存新台幣若干元或等值之有價證券」者,提存所應以裁判時之等值有價證券准予辦理提存
全文內容
按准許以有價證券供擔保之裁判,應由裁判法院審查該證券之實際價值斟酌核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抗字第九○號判例意旨自明。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所提有關提存之問題,其裁判既僅記載:「……得提存新台幣若干元或等值之有價證券」,則提存所自仍應以裁判時之等值有價證券准予辦理提存,本院提存業務研習會第五則法律問題研討結論採乙說,尚無不合。至上開情形,准予辦理提存,將影響提存作業乙節,本院已另通函各法院,重申為此類裁判時,務須於主文具體載明證券之名稱、種類、面額及數量,資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