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300181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3 年 07 月 11 日

要旨

交換公債如屬有價證券,依民事訴訟法 10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得作為法院裁定擔保提存之標的,惟是否適於供擔保且屬相當,應由法院於具體個案斟酌該交換公債之客觀交易價額等情形認定

全文內容

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民事訴訟法第 102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交換公債如屬有價證券,自得作為法院裁定擔保提存之標的,惟於具體個案是否適於供擔保且屬相當,應由法院斟酌該交換公債之客觀交易價額等一切情形認定。又交換公債若由財政部按公債面額以現金提前收回,應由提存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變換提存物,而非逕以收回之現金續充為提存標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秘台廳民三字第 09300181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1 日發布,要旨:交換公債如屬有價證券,依民事訴訟法 102 條第 1 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