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 1.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 2.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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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裁判費。
Q · 沒錢付裁判費,可以打官司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案件不是「顯無勝訴之望」時,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裁判費。條文用「應」而非「得」,代表法院沒有裁量空間。第二項並規定法院認定資力時,要把當事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起算進去,月薪不高卻要扶養家人者仍可能符合。
白話解讀
一個被房東非法趕出去的單親媽媽,手上有證據、案件站得住腳,但繳不出裁判費,所以打不了官司。這種事在台灣每天都在發生。107條存在的意義就是不讓「窮」成為你拿不到正義的理由。只要你確實沒有能力負擔訴訟費用,而且你的案子不是一看就知道會輸(法律用語叫「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就「應」准予訴訟救助。注意這個「應」字,不是「得」,意思是法院沒有裁量空間,你符合條件就必須給你。第二項更進一步:法院判斷你有沒有錢的時候,不能只看你的帳戶餘額,還要考慮你和跟你一起生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換句話說,如果繳了裁判費全家就吃不飽,法院不能叫你繳。
法律定性
訴訟救助是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建立的程序保障:當事人因無資力而無法負擔訴訟費用時,只要案件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應依聲請裁定暫免其裁判費等費用,使經濟弱勢者得以進入訴訟程序。資力認定須一併斟酌當事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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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訴訟救助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的制度:沒錢付裁判費的人,只要案件不是顯無勝訴之望,法院應依聲請裁定暫免訴訟費用,先讓你打官司。
Q2訴訟救助要符合什麼條件?▾
兩個要件:一是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二是非顯無勝訴之望。兩者都符合,法院「應」准予,沒有裁量空間。
Q3有工作就不算無資力嗎?▾
不一定。法院看的是繳了訴訟費後能否維持基本生活,且依第二項要把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起算進去。
Q4訴訟救助核准後就不用付錢了嗎?▾
是暫免不是免除。勝訴由對方負擔,敗訴則暫免的費用仍要補繳(第114條)。
Q5訴訟救助什麼時候可以聲請?▾
起訴前或訴訟進行中任何階段都可以聲請(第109條),越早越好。
Q6外國人可以聲請訴訟救助嗎?▾
依第108條採互惠原則,須該國對我國人民也給予同等待遇,且不限正式條約。
Q7被法院以顯無勝訴之望駁回怎麼辦?▾
可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第116條),論述案件有待審理釐清的爭點。
Q8訴訟救助涵蓋哪些費用?▾
依第110條可暫免裁判費、執行費、鑑定費,必要時並得為當事人選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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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訴訟救助(民訴107) | 法律扶助 | 勞動事件暫免裁判費 |
|---|---|---|---|
| 規範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 | 法律扶助法 | 勞動事件法第12條 |
| 提供主體 | 受訴法院裁定 | 法律扶助基金會 | 法律直接規定 |
| 核心效果 | 暫免裁判費等訴訟費用 | 提供律師與訴訟費用扶助 | 勞工起訴一定金額暫免徵收 |
| 資力門檻 | 無資力且非顯無勝訴之望 | 符合無資力標準 | 不論資力,勞工身分即適用 |
| 可否疊加 | 可與法扶、勞動事件法併用 | 可同時聲請訴訟救助 | 負擔不起仍可再聲請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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