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07 條(訴訟救助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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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力負擔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法院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裁判費。
Q · 沒錢付裁判費,可以打官司嗎?
可以,符合條件法院應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費用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案件不是「顯無勝訴之望」時,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裁判費。條文用「應」而非「得」,代表法院沒有裁量空間。第二項並規定法院認定資力時,要把當事人及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一起算進去,月薪不高卻要扶養家人者仍可能符合。
深度解讀
一個被房東非法趕出去的單親媽媽,手上有證據、案件站得住腳,但繳不出裁判費,所以打不了官司。這種事在台灣每天都在發生。107條存在的意義就是不讓「窮」成為你拿不到正義的理由。只要你確實沒有能力負擔訴訟費用,而且你的案子不是一看就知道會輸(法律用語叫「顯無勝訴之望」),法院就「應」准予訴訟救助。注意這個「應」字,不是「得」,意思是法院沒有裁量空間,你符合條件就必須給你。第二項更進一步:法院判斷你有沒有錢的時候,不能只看你的帳戶餘額,還要考慮你和跟你一起生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換句話說,如果繳了裁判費全家就吃不飽,法院不能叫你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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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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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