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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保字第 0921001673 號
要旨
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由本會出具保證書以代假扣押擔保金乙案
主旨
貴會函示所屬辦事處有關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得由本會出具保證書以代假扣押擔保金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 貴會九十一年七月三日護業字第○二七○號函辦理。
二 按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以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同一順序之遺屬為限,其補償數額於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本法第九條第三項及其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三項定有明文。而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得暫免繳納訴訟費用之範圍,應以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項目及金額為限。至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得由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出具之保證書代替假扣押擔保金之範圍,亦應為相同之解釋,而受該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限制。
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同條第二項規定,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其立法目的乃在使有伸張或防衛權利必要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仍得依法行使其訴訟權。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 (四三年臺航字第一五二號判例參照) 。
四 為兼顧立法目的並避免申請人藉此濫行訴訟,同一順序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 貴會就每一遺屬得申請其補償數償,仍應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列項目及金額為限,分別審查,於各款所定之金額出具保證書。
正本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