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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第 166 條(約定仲裁與強制仲裁)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但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
  2. 前項仲裁,除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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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依本法所為「有價證券交易所生之爭議」,當事人得依約定進行仲裁。 約定仲裁 Exc「📌證券商與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平時業務往來密切,遇有爭議事項,應先以協調之方式解決)相互間,不論當事人間有無訂立仲裁契約,均應進行📌仲裁。 法定仲裁/強制仲裁 II 前項仲裁,Exc本法規定外,依仲裁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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