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67條規定,仲裁契約一造違約逕行起訴時,他造得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此即妨訴抗辯,使爭議回歸仲裁程序。
Q · 簽了仲裁條款還能去法院告證券商嗎?
原則不行,對方提妨訴抗辯法院就駁回
依證券交易法第167條,雙方若已依第166條成立仲裁契約,一造卻違反約定逕向法院起訴,他造得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其訴。此抗辯一旦成立,法院並無裁量空間,必須駁回,爭議須回到仲裁程序處理。但依仲裁法第4條,妨訴抗辯須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逾時即視為拋棄。
每次開戶你都草草簽了一疊文件,從沒翻到最後一頁。那一頁通常就藏著一行字:本契約爭議應依證券交易法及仲裁法進行仲裁。簽了之後,你和這家證券商將來所有翻臉的事,就只能去仲裁庭,不能上法院。這條 167 條就是告訴你:如果你忘了這件事,某一天氣沖沖跑去地院提告,對方只要搬出這一張紙,法官就會直接把你的訴訟駁回。仲裁跟法院差很多:沒有三級三審、沒有公開庭、仲裁人常是產業內部的人。你以為選擇了法律戰場,其實戰場早在你簽名那一刻就被決定了。
證券交易法第167條為妨訴抗辯規定:證券爭議當事人已依第166條成立仲裁契約者,若一造違反約定逕行起訴,他造得據此請求法院駁回其訴,使爭議回歸仲裁程序解決,避免仲裁合意被事後反悔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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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有。打電話向證券商要求寄一份你當初簽的完整開戶契約影本,他們有義務提供。重點看「受託買賣契約」「綜合帳戶合約」的最後幾頁,通常標題會出現「爭議處理」或「準據法及管轄」字樣。若找不到原本契約,用存證信函請求提供,也會啟動其紀錄檢索程序。
不會。仲裁法第4條明定應於本案言詞辯論前提出。對方若已開始答辯實體內容(如辯稱沒有侵權)再回頭提妨訴抗辯,法官會認定其放棄。這是原告的救命關鍵,務必在準備書狀時盯緊對方的抗辯時點。
規定妨訴抗辯:雙方有仲裁契約時,一造違約跑去法院告,對方可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一造違反仲裁契約逕行起訴時,他造請求法院駁回其訴的程序抗辯權,使爭議回歸仲裁。
依第166、170條,證券商與交易所或公會間的特定爭議,章程或契約常約定須提付仲裁。
沒有。抗辯一旦成立,法院必須駁回其訴,不問原告的理由是否正當。
確認仲裁契約存在 → 在本案言詞辯論前 → 提書狀附契約影本並引用167條與仲裁法4條 → 請求駁回。
索取完整開戶契約影本,看受託買賣契約、綜合帳戶合約最後幾頁的「爭議處理」「準據法及管轄」段落。
改向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仲裁機構聲請仲裁,不要重複向法院起訴(仍會被抗辯擋下)。
在仲裁條款處劃掉並註明「不同意仲裁條款」再簽,多數證券商不會因此拒絕開戶。
仲裁快、終局但不公開且無上訴;訴訟有三級三審。資訊不對稱下投資人未必占優,須個案評估。
妨訴抗辯基於仲裁契約排除法院管轄、結果是駁回;一般管轄抗辯是移送有管轄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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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爭議當事人之一造違反前條規定,另行提起訴訟時,他造得據以請求法院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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